论文摘要
纵览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似乎没有哪一个领域像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备受“青睐”。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九个立法解释中,有两个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直接相关;“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更是多达十几个。有权解释的频繁出台,凸显出国家工作人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重要地位,也彰显出在此领域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不揣浅陋,立足于现行刑法规定,以相关理论为指导,着重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对理论和实践立场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并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概述了研究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本文的研究重点,引出正文。第一章“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沿革”。本章主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规定、有权解释进行梳理,旨在为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历史背景资料。第二章“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本部分以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两高"的指导意见为基础,结合学说现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进行了探讨。在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系从事公务的基础上,阐明了公务的范围应限于广义国家事务,论证了公务的特征包括代表性和管理性或服务性。而后基于公务的特征对公务与私务、劳务的区分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章“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特征之一:概念界定”。主要探讨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内涵与外延。鉴于目前在国家机关的认定方面分歧较大,本章用较大篇幅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概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国家机关认定上的立场,在此基础上以渎职罪主体为视角分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实然层面上应当采实质标准界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将那些虽不在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国家机构”之列,但在事实上行使国家权力、承担国家职能的组织以国家机关论;应然层面上应扩张渎职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而严格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在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上主张独资说,并对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界定进行了简要探讨。第四章“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特征之二:分类探讨”。本章分三节对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形式特征进行了探讨:主张在国有单位中工作这一形式特征的把握,应以行为人代表国有单位、以国有单位的名义执行职务以及行为人在职务范围内活动所导致的后果由国有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标准。在受委派人员的认定上,应淡化委派形式要求,突出从事公务的内容。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文主要对有权解释和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具体类型以及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支持的类型进行了简要总结、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