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卫生事件,紧急状态制度的建构及其研究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的迫切需要。在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领域中,行政紧急权制度处于尤为突显的位置,构建紧急状态应对机制的核心是构建行政紧急权制度。针对当今的社会局势,建构行政紧急权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紧急权制度与戒严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戒严法制向紧急权法制的变迁经过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行政紧急权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权力,其既不同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也有别于常态法制下的一般行政权,其自身特点使之特别适用于应对紧急状态。鉴于行政紧急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紧急权应当存在不同层次的权力配置,不同层次的行政紧急权分工协调,共同搭建形成了一个规范严谨、指挥得力、行动高效的权力体系,行政紧急权以该权力体系为依托来发挥其应对紧急状态的基本功能。尽管行政紧急权是突破常规的权力,具有非常广阔的权力运行空间,但它仍然是法制框架内的权力,应当严格遵守自身的权力运行界限,只有在合理的权力界限内,行政紧急权才能实现自身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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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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