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道法视野下的人体盾牌问题

论国际人道法视野下的人体盾牌问题

论文摘要

人体盾牌已经成为现代战场上广泛采用的策略,但现在还没有国际条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1人体盾牌是否绝对被禁止使用?如果武装冲突一方使用了人体盾牌,构成了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那么冲突的另一方是否就可以毫无顾忌的对人体盾牌进行攻击?人体盾牌是平民还是战斗员?抓获人体盾牌后,其是否具有战俘地位?2自愿充当人盾的行为是否构成战争罪?抓获后应该提交国际刑事法庭审判,还是依据国内法进行审判?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3我国先贤管仲也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4可见,法律对规制人类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人类生活具有严重影响的战争行为,当然更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本文依托国际法的理论,对人体盾牌这一空白领域展开讨论。试图在法律上找到保护平民和维护军事利益的平衡点,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最终实现法律对战争的规制。人体盾牌应分为两类:自愿人体盾牌和非自愿的人体盾牌。并将这种二分法作为立论的基石。接着讨论人盾使用方和应对方在作战方法上应受到的限制,使用方应当绝对禁止使用非自愿人体盾牌,即禁止强迫平民充当人盾。另一方面,武装冲突的一方强迫平民掩护军事目标构成战争罪,武装冲突另一方不得因为对方的违法行为,对非自愿人盾展开攻击。“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概念可以用来澄清人盾的法律地位;当人盾没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应当具有平民身份,免受军事攻击;相反,若直接参与了敌对行动,则丧失了作为平民免受攻击的保护。5他们这种身份的界定,同样还会影响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以合理、谨慎的方法进行攻击原则的适用,即应对方应禁止采用可以引起过度的附带伤害的攻击方法,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平民伤害。先贤孟子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强调了法律从文本转化为实践的意义。既然国际法为使用方和应对方设定了法定义务,对法律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这就要求以战争罪的形式来实现法律的价值。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体盾牌的法律地位及判定条件
  • 一、人体盾牌的概念和特征
  • 二、人体盾牌的法律地位判定
  • (一) 战斗员
  • (二) 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 三、非自愿人盾与自愿人盾的差异及应对方法
  • (一) 非自愿人体盾牌
  • (二) 自愿人体盾牌
  • 第二章 禁止使用或攻击人体盾牌的法理基础
  • 一、区分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第三章 关于人体盾牌的规范分析
  • 一、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分析
  • 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人体盾牌的禁止
  • 三、人体盾牌的法律责任分析
  • (一) 使用方可能涉及的战争罪
  • (二) 应对方可能涉及的战争罪
  • 小结
  • 第四章 现有规范的不足与法律建议
  • 一、人体盾牌法律建议的理论构建
  • (一) 国际人道法对双重效果理论的吸收
  • (二) 国际人道法对风险内损害原则的借鉴
  • 二、规制人体盾牌法律建议可行性分析——对平民伤亡责任的合理分担
  • 三、规制人体盾牌法律建议及释义
  • 小结
  • 结论 人体盾牌的国际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规制人体盾牌法律建议草案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论国际人道法视野下的人体盾牌问题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