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开展反腐倡廉及纪检监察体系制度的构建建议

国企开展反腐倡廉及纪检监察体系制度的构建建议

郭彭江

山西省晋城市兰花集团大阳煤矿

摘要:当前,反腐倡廉已经成为重大政治任务之一。由于在反腐倡廉活动中,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在其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想要更好的执行反腐倡廉任务,则需要从根本上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出现。由于腐败现象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需要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反腐倡廉;纪检监察体系制度;构建建议

在国企中,反腐倡廉工作需要加大力度,要全面构建纪检监察体系制度,让反腐倡廉工作得到保障。

一、实施垂直领导体制

(一)我国纪检监察机制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纪检监察机制主要还是横向领导,纵向领导作为辅助。这样,就使得纪检监察机制中存在很大的漏洞,也就是,监督制约机制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和隶属关系中的非独立性存在很大的矛盾。因为,纪检监察机构所做的任何工作,都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执行,以及监督机构的经费开支、任免、调动等自身利益也掌握在被监督对象的手中。这样的状况无疑会阻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因为在一些党风不正的区域,会有一些领导干部故意刁难纪检干部,进而使其无法实行其权利。因此,自身的独立性和隶属关系的非独立性就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二)全面实施垂直领导机制,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

进而为了打破双重领导体制的框架,削弱制约反腐任务的因素,则需要对纪检监察体制进行改革,全面实施垂直领导机制。即纪检监察机关只受上级的领导,不再受当地的党委领导。纪检干部的办公经费、工资、福利等均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不再由当地党委机构负责。另外,还需要对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避免反腐败机构自身出现腐败的状况,以及避免反腐败机构出现没有管理部门的状况。

二、成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我国的反腐败机构众多,但是由于他们的职能分散,以及他们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从而导致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的打击。针对这一状况,我国可对各个反腐败机构进行重整,将其整合成一个高度独立、高度集中的专门反腐败机构,赋予其一些特别权利,比如说,逮捕权、侦查权和扣留权等强制性特别权利。并对其实行垂直管理机制,促使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期间,可遵循“办案、预防、教育”的思路开展工作,为这三个部分分别设立相应的部门,分别负责打击腐败犯罪、预防和教育工作。专门反腐败机构必须要有高度的独立性,比如说机构独立性、经济独立性、以及成员独立性。其不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只需受到党的高级领导人的负责即可。由于也有一些党员违纪案件,所以专门反腐败机构需要有一定的职权,只有有了职权,才能对特殊对象进行侦查和执法,进而促使反腐任务顺利开展。

三、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

(一)提高监督方的地位,让其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威慑性

想要对被监督者实施检查或者剥夺其权利,则监督者需要比被监督者有更高的权威。目前,有许多纪检监督机关都具有较弱的权威性,其没有直接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对被监管的干部也没有直接的制约权。进而在查处腐败案件时,不能对嫌疑人进行搜查、限制、和查封,进而影响了反腐败任务的顺利开展。如果监督方的权力小于被监督方的权利,则会使监督权力大打折扣。进而相关人员则需要提高监督方的地位,让其有与同级党委一样的级别,进而让其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威慑性,从而对被监督方形成有效的监管和制约。在《党章》中表明,纪检监管机关与同级党委都是由同级党选举产生的,进而其需要有与同级党委一样的级别,有一样的权威性和威慑性。虽然纪检监察机关是向党代会报告工作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之为纪委与常委是平行的机构,其不再是常委的一个工作部门了,从而实行纪检监管机关的政治地位与同级党委政府级别地位相同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障碍。

(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上级交办的问题,调查人员要查清事实真相,特别是相关领导干部有没有起到领导作用,有没有出现党的领导出现松软,对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党组织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过去我们开展工作,只查处问题人员的问题责任,不涉及到领导责任,也不会对问题人员所在党组织进行处分。在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下,我们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要追责更要问责。

加强监督执纪问责需要我们做的:1、查办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上级交办的问题,调查人员要查清事实真相,特别是相关领导干部有没有起到领导作用,有没有出现党的领导出现松软,对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党组织及时启动问责程序。2、明确问责方向。认真学习领悟《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点问责领域为:党的领导弱化,贯彻落实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不利;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3、建立容错机制。要着重区分领导干部犯错误的前因后果,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领导干部不能姑息,快查快结;对于想干事、敢干事,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或者目前技术的局限性,致使出现了错误,我们要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这类领导干部,要酌情出处分。使得问责利器,既起到威慑力,也对领导干部起到保护性。

结束语

面对目前的消极腐败现象,则相关人员需要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进行相应的改革,以确保腐败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腐败犯罪现象也开始不断趋于科技化。这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而言,无疑为他们的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困难,为他们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想要继续执行反腐倡廉工作,则纪检监察结构需要强化内部人员的专业性和纪律性。因为在现今阶段,如果没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其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在执行期间,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必须要明确自身职责,履行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不可越俎代庖。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乘着十九大的春风,不断发挥纪检监督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风清气正,为国企发展塑造一个清洁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静.国企开展反腐倡廉及纪检监察体系制度的构建[J].现代企业文化,2016(36):57-58.

[2]胡艳萍.国有企业廉政监察体系构建初探[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0(2):71-74.

[3]张弦.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执行问题思考[J].人才资源开发,2015(6):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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