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论文摘要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就其理论内部而言,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是最具实践意义的课题,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以及追求案件真实的诉讼观念等原因,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确立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呈现出理论上研究薄弱,立法上制度缺位的状态。由此造成了实践中操作混乱,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诸多弊端。本文旨在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深入研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础理论。本部分界定了既判力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内涵,将既判力限定为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明确了本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既判力客观范围。重点探讨了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以及既判力的作用形态,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传统大陆法系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般原则,即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理由,同时对其产生原因做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是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要素。本部分就与既判力客观范围密切相关的四个问题——诉讼标的、抵消抗辩、判决理由、部分请求分别进行探讨。重点介绍了诉讼标的的三大学说,并进行了利弊分析;阐述了抵消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及其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针对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局限,就既判力扩张说和争点效进行了详尽探讨和优劣分析;最后对部分请求肯定说和否定说做出分析评价,指出部分请求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现状分析。本部分从理论和立法两个角度介绍了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缺失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整理归纳了审判实践中的三种缺失后果,即漠视、人为地扩大或缩小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同时,对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缺失原因展开全面分析。第四部分是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构建。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首先,从经济制度和诉讼模式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构建的可行性,指出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条件。其次,从五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进行本土化构建,即采用传统界定模式,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理由,以抵消抗辩为例外;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采用新实体法说;细化了抵消抗辩的程序要求;反对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指出在我国程序保障程度达到很高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赋予其一定的拘束力;认为部分请求问题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是非判断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宜采用完全否定说。最后,在以上研究探讨的基础上,针对既判力客观范围设计了相关法律条文,以供将来民事诉讼法修改所参考。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基础理论
  • (一) 既判力理论概述
  • 1. 既判力的内涵界定
  • 2. 既判力的本质和根据
  • 3. 既判力的作用
  • (二) 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概述
  • 1.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内涵界定
  • 2.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一般原则
  • 二、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要素
  • (一) 诉讼标的
  • 1. 旧实体法说
  • 2. 诉讼法说
  • 3. 新实体法说
  • (二) 抵消抗辩
  • 1. 抵消抗辩的内涵界定
  • 2. 抵消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
  • 3. 抵消抗辩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 (三) 判决理由
  • 1. 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局限性
  • 2. 既判力扩张说
  • 3. 争点效
  • (四) 部分请求
  • 1. 部分请求问题界定
  • 2. 部分请求全面肯定说
  • 3. 部分请求否定说
  • 4. 评价
  • 三、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现状分析
  • (一)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缺失及后果
  • 1. 理论缺失
  • 2. 立法缺失
  • 3.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缺失的后果
  • (二)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缺失的原因
  • 1. 立法上受前苏联影响
  • 2. 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
  • 3. 追求案件真实的诉讼观念
  • 4. 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
  • 四、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构建
  • (一)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1. 意识形态的转变
  • 2. 诉讼模式的转变
  • (二) 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本土化构建
  • 1. 一般原则的确定
  • 2.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选择
  • 3. 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
  • 4. 判决理由的既判力问题
  • 5. 部分请求的学说采纳
  • (三)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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