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秩序是人类永恒的话题。从古代到现在,几乎没有人会否认秩序的存在对人类文明的重大意义,但对于秩序是如何形成、如何实现以及怎样在实现秩序的同时不至于丧失人的尊严等方面却展开了长久的争论,甚至到现在都没有一个定论。学者们从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学科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总体上对于秩序实现的研究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甚至是对立的研究理路,即“自发”的秩序和“建构”的秩序。自发秩序观把秩序理解为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所保持的并非他们有意建构的一种行动的状态,一种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常规性和划一性;建构秩序观一般认为人的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人们可以凭藉自己的理性,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建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经济体制。 但从笔者掌握的有关正式出版发表的文献资料来看,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经济秩序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涉及不多。就经济法学界而言,更少有学者就经济秩序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其中只有邱本研究员出版有《自由竞争和秩序调控》一书涉及经济秩序问题较多。经济法学界在探讨经济秩序问题过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常常把经济秩序狭义理解为市场秩序或竞争秩序,实际上,经济秩序是一个系统,它蕴含着更多更广的东西;二是对市场秩序或竞争秩序的实现过多地强调国家行政力量的介入,亦即过多突出国家理性的建构作用而忽视了市场主体本身的演进力量;三是对经济法在经济秩序形成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试图讨论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秩序观及其实现的法律制度保障问题。在讨论中,本文借鉴了经济学界对秩序问题“自发”域“建构”的讨论成果,认为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而言,自发或建构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是两者的合成物,是自发力量和建构力量互动合作、多种因素综合平衡的结果。从这点出发,作者认为一种健康、文明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是单纯的自发或建构力量就能实现,而区别于自发经济秩序和完全建构经济秩序的一种经济秩序——社会协调发展经济秩序则是一种理想的经济秩序。现代社会需要一种协调发展的经济秩序,这种经济秩序观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而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观,在这种秩序下,实现了自发力量与建构力量的结合和互动合作。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