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辩护

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辩护

论文摘要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犯罪的设立与量刑还是司法实务中的定罪处刑,“社会危害性”都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但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否定,否定之声不绝于耳。刑法理论界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已在所难免。每一次论战,都是一次抽丝剥茧的清理,为我们更好地认清“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理论素材,让我们更理性地思考“社会危害性”的存在价值。文章从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辩护的意义入手,从实务和理论角度论证了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价值所在。文章首先从“社会危害性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引入中国的时代契机中解析“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并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的原有理论地位和立法上的体现。文章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同“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共同表征行为成立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理论地位决定了其在立法中的条文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定罪量刑的依据。通说维护“社会危害性”的刑法学地位。随后,文章列举了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观点及其主要理由。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学者大多从“社会危害性”的不确定性、不适应中国现有国情发展、同“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易于导致罪刑擅断等方面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弊端,主张将其驱逐出犯罪论体系框架。紧接着,文章通过对上述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观点的一一质疑,引出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再认识。文章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属性定位、评价标准、同其他概念的关系比较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地位、功能的论述,说明“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得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结论。在刑事立法中,立法者将某行为定罪设刑,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值得科处刑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包含着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符合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必定具有值得刑法规制的社会危害性。在刑事司法中,社会危害性也对行为犯罪与否进行必要的补充评价。《刑法》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设立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都显示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司法中的“出罪”、“入罪”功能。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和批判,应建立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来讨论。地大物博的中国,是不能简单的运用一项“罪刑法定”原则就能合理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罪刑擅断,也不能简单地认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社会危害性理论”不是可有可无的,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活动中都有其存在的必要,作用在于正确的指导立法,正确的定罪量刑,以最终实现法治的需要。文章正文共三万四千字左右,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创作此文的意义所在,即文章写作在于对司法公正的实务意义和“为真理辩护”的理论价值。第二部分,着重阐述“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从“社会危害性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引进中国的时代契机入手,解析社会危害性的内容。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的原有地位,即原有通说观点,到后来出现否定的声音,并重点分析了否定观点的理由。第三部分,对否定“社会危害性”观点的几点质疑,引出对“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第四部分,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属性定位、评价标准初探、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比较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地位、保障人权功能的重新认识,突出“社会危害性”指导立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结语部分,对“社会危害性”重要作用和现有功能的阐述,突出时代的需要。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辩护的意义
  • (一) 实务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
  • (一) 通说的主张
  • 1. “社会危害性”的传统内容
  • 2. “社会危害性”的原有理论地位概述
  • 3. “社会危害性”的立法体现
  • (二) 否定的声音
  • 1.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论的观点
  • 2.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者的理由
  • 三、对否定论的质疑
  • (一) 质疑一:“不确定性”是否是否定“社会危害性”地位的理由
  • (二) 质疑二:“社会危害性”是否与我国现有国情和法治进程的要求相冲突
  • 1.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否不适应我国国情发展
  • 2.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否必然导致罪刑擅断、危害人权保障
  • (三) 质疑三:“社会危害性”是否导致犯罪圈的扩张
  • (四) 质疑四:“社会危害性”是否导致犯罪构成的形式化
  • (五) 质疑五:“社会危害性”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 四、对“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 (一) “社会危害性”的属性
  • 1. “社会危害性”是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概念
  • 2. “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
  • (二)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评价标准:民众的危害性“共识”
  • 1. “共识”来源于需要的满足
  • 2. “共识”的具体内容
  • 3. “共识”的时代性特征
  • (三) “社会危害性”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1. “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 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3. “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 4. “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的关系
  • (四) 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地位的再认识
  • 1.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非犯罪的本质
  • 2. “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中的地位
  • 3. “社会危害性”在司法中的地位
  • (五) “社会危害性理论”发挥着保障人权的功能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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