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论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论文摘要

本文以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为切入点,探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开篇以天津中级法院的一份具有多处瑕疵的民事裁判书为例,间接说明瑕疵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性产生了质疑。因此,笔者认为研究该问题的直接目的是维护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而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作为承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权的权威性的法律文书,对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民事裁判中的瑕疵可以分为普通瑕疵与严重瑕疵,而严重瑕疵正是有的学者认为的出现在民事裁判书中的需要通过启动上诉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错误,普通瑕疵是本文笔者所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它包括类似于笔误的轻微瑕疵也包括其他种类的瑕疵。在写作过程中,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以德国、日本、法国、美国四国为例,比较四国的相关的立法规定,筛选出适合我国的诉讼环境与诉讼文化的相应的救济机制。东西方国家的诉讼文化以及诉讼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适合西方法律土壤生存的制度移植到我国的诉讼环境,未必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比较筛选之前,先要对我国与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相关的诉讼文化与历史发展梳理清晰。在我国并非没有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轻微的民事裁判瑕疵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程序予以救济,对于严重的民事裁判瑕疵,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予以救济。但是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紧缺以及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我国的救济机制在立法上存在断层的现象,这是我国相关立法上的显著缺陷,也是立法上的空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完善的立法规定予以填补。在完善救济机制的设想方面,笔者认为要解决立法上的断层现象需要完善裁定补正程序和引入补充判决程序即可,因此结合我国的审级制度对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以及正确的司法定位说明阐述;对引入的补充判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定位予以阐述。笔者希望通过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从我国的立法上研究完善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学术上的空白。从笔者掌握的资料看出,部分学者已经对部分救济机制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但是对该问题的研究还是处于零散的状态,需要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予以整体探讨研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结构安排
  • 2 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
  • 2.1 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的几种界定
  • 2.2 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的分析与界定
  • 3 比较法视野中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 3.1 我国清代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 3.1.1 清代的裁判模式
  • 3.1.2 清代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 3.2 德、日、法、美四国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 3.2.1 德国
  • 3.2.2 日本
  • 3.2.3 法国
  • 3.2.4 美国
  • 4 我国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的现状
  • 4.1 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
  • 4.2 我国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
  • 4.2.1 裁定补正程序存在的缺陷
  • 4.2.2 事实更正程序存在的缺陷
  • 4.2.3 脱漏的裁判的救济程序存在的缺陷
  • 5 我国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裁定补正程序
  • 5.1.1 扩大裁定补正的适用范围
  • 5.1.2 完善裁定补正的程序
  • 5.1.3 补正程序的正确定位
  • 5.2 完善我国的补充判决程序
  • 5.2.1 补充判决的适用范围
  • 5.2.2 完善补充判决的具体程序
  • 5.2.3 补充判决程序的正确定位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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