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从清末变法之时,我国便开始了法现代化的征程。中国从一个充满乡土气息的农耕社会渐渐改头换面为西方法律理念充斥的现代社会。但与此同时作为古老传统遗留的中国民间法却一直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学界对西化及本土化的争议也一直存在。而司法实务界,由于它处于社会矛盾和解决纷争的最前沿,对于法律是否是适用于现实,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的冲突感受尤其深刻。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民间法与国家法在个案中的命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更能深刻体会二者谁更具有合理性,谁更适宜应用于现实纷争。民事领域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诸如婚约、婚姻、继承等等与人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民间法的遗留也更多更深刻,与国家法的冲突也更为激烈。而正是在这个领域,民间法使得国家法的面孔不再强硬,而渐趋柔和;民间法也因为国家法的介入有所改进,融入了现代理念。法治国家要求法官忠于法律,但在目前法律还差强人意的情形下,立法者应该倾听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声音,使法律不但源自于实践,更适用于现实。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民间法的研究现状对目前学界存在的有关民间法理论系统做简要的介绍,并从我国司法实务现状分析目前研究民间法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及意义,进一步阐述本文选题及立论的目的;第二部分展开论述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民事审判领域如婚姻、继承、赡养等方面在法律适用及当事人选择所存在的价值及各方面存在的冲突,以及司法实务的处理方式,并结合司法实践中一定数量的实际案例,分析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遭遇到的二者之间的冲突及在冲突中斡旋的情形,充分展示了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习惯规范在我国现代的存在方式,以及现代法治理念与传统文化存在的冲突;第三部分揭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冲突与博弈中所形成的结果,分析我国当前法治现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法治应然状态下立法者、司法者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应当持有的态度;第五部分进一步提出民间法进入司法的可能及条件。本文主旨在于从司法过程本身中的几个方面(仅限定于民事领域)来分析一下真实的司法运作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并存、相互冲突、相互影响,不但揭示出中国司法现状与精英所描画的现代法治之间的距离,展现民间法在司法实践中对现代法律制度本身的改造与冲击,以期提供一种能够改进法治理念的视角与方法,在不丧失我们的文化传统的前提下,求得一种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处的和谐机制。同时本文作者作为从事多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对于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有深刻的感受。从司法的视角来看待民间法,了解其顽强生命力的内在原因,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尊重民众生活习惯与文化传统,从而发现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具有的独特作用和意义更是当下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思考与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