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从1995年开始,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改变为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部分基金积累制。由于在转制过程中没有对“隐性债务”进行有效补偿,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使我国个人账户基金面临严重的保值增值压力。政府基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安全性考虑,对投资渠道严格限制,投资手段单一导致个人账户基金的盈利性目标难以实现。为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的盈利性目标,缓解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基金必须投资于资本市场。由于资本市场存在市场失灵,再加上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备性,使个人账户基金面临风险。其中以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代理风险尤为突出。个人账户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加上各自所追求的效用目标不一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的不对等,导致委托人把个人账户基金的经营权委托给代理人后,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投资管理中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代理人拥有信息优势,使委托人很难在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管。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中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风险,使个人账户基金的“防老”功能无法实现。为了有效规避个人账户基金的委托代理风险,在保证其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性目标,需要政府对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的干预。政府进行干预的手段包括事前干预、事中干预和事后干预。由于投资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即投资管理机构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使地方政府对其进行事前和事中干预比较困难,鉴于对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相对比较容易观察,一般会选择对其进行事后干预。本文试图通过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来调动投资管理人的积极性,使代理人所追求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转变为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即对投资管理人设立合理的激励系数K(0<K<1),并以最低收益担保值为基准,通过控制投资管理人的回报来改变其行为,确保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保持一致,防止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参保人的利益;同时,设立一定的约束机制或监督机制,即委托人在保证参保人及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不缺位的同时,通过一定的合同、协议,以及强化社会监督、完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程序,使代理人承担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责任,权衡其行为的成本,以此来控制、约束和规范其行为,从而确保代理人按照资本所有者的意图来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建立对代理人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代理人的责任心和创造性,抑制代理人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中的不良动机和行为,减少道德风险,避免逆向选择,提高投资管理人的代理绩效,使个人账户基金取得更好的收益,在抵偿个人账户基金的代理成本以后,为委托人带来更大的效益,从而更好的保证参保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