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民商事案件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诉讼程序启动的首要问题,管辖异议权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平等性的体现。作为对管辖不当的救济途径,管辖权异议制度也理所当然地受到两大法系国家的重视。然而,我国现行民诉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亦不甚周全,在异议主体、异议权利保护的完整性及异议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管辖异议权的实现受到了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论证,从程序设计上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分析管辖异议权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讨论目前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的规定,并对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几点浅显建议。全文共分三章论述,第一章研究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一般理论,揭示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设立价值;第二章主要从司法实务出发,对我国目前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以及滥用管辖异议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借鉴国外相关的规定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第三章着重讨论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对如何规范我国管辖权异议的具体审理程序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