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改革

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改革

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中,送达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程序性工作。送达的作用在于将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使诉讼得以正常、有序和及时的进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程序性制度。随着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现行的民事送达方式存在的弊端日渐凸显,制约并阻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例如送达方式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送达难”;浪费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成本;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未得到有效保障等等。形成弊端的原因有:送达立法指导思想的陈弊、立法现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不兼容,各职能部门互通机制不够等。有不少学者提出了现行送达制度已经成为了当今民事诉讼的桎梏,但未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笔者通过对本人所在法院的数据统计、案例评析,以考察送达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一步透视我国目前送达难的原因,提出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立法理念应以“告知”为目的,增加送达主体、送达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据此以完善现行送达方式的立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加强职能部门的相互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的地位及价值取向
  • 1.1 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 1.2 民事送达的价值取向
  • 1.2.1 程序保障价值
  • 1.2.2 效率价值
  • 1.2.3 效益价值
  • 1.2.4 合理平衡送达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现行送达方式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2.1 某基层法院民事送达状况考察
  • 2.1.1 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 2.1.2 送达情况的数据统计
  • 2.1.3 典型案例评析
  • 2.2 送达方式存在的缺陷
  • 2.2.1 直接送达
  • 2.2.2 留置送达
  • 2.2.3 邮寄送达
  • 2.2.4 公告送达
  • 2.3 现行送达方式缺陷形成的原因
  • 2.3.1 社会变迁,立法背景发生变化
  • 2.3.2 立法指导思想的偏误导致送达行为模式的超职权化
  • 2.3.3 职能部门不协调,信息互通机制不健全
  • 2.3.4 社会诚信度不高
  • 第三章 域外送达方式的比较分析
  • 3.1 美国
  • 3.2 英国
  • 3.3 德国
  • 3.4 法国
  • 3.5 小结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送达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 4.1 转变立法理念,扩大送达主体范围
  • 4.1.1 明确送达目的
  • 4.1.2 转变立法理念
  • 4.1.3 扩大送达主体范围
  • 4.2 完善对现行送达方式的立法
  • 4.2.1 制定恶意逃避送达的法律责任
  • 4.2.2 修改并完善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
  • 4.2.3 完善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 4.2.4 完善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 4.3 增加送达方式
  • 4.3.1 电话通知
  • 4.3.2 传真方式送达
  • 4.3.3 电子送达
  • 4.3.4 传话送达
  • 4.4 增强多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 4.4.1 与公安部门协作,共享人口信息资源
  • 4.4.2 与通信部门协作,共享通讯资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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