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由证券交易引发的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也泛滥起来。因此,欺诈行为发生之后如何合理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成为证券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课题。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经验来看,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发生,但由于旧的《证券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使得证券市场民事赔偿问题一度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赔偿制度,推进投资者自主参与赔偿诉讼,使得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我调节在证券市场这一领域得到妥善结合,最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市场化。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此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它不仅为已受理案件的审理、和解或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为其他案件的全面受理和审理创造了条件。但是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诸如操作性差,缺乏相配套的诉讼程序等等,这些制度上的困境,导致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运行成本极其高,最终制约了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功能的发挥。2006年初,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正式实施,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进入一个活跃期。证券民事赔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走向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架构已经完成,这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各类股东权益诉讼制度等。现在面I临的问题是应当把这些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因为一旦证券市场内发生侵权案件,往往涉案主体众多,且这些主体往往在地理上十分分散,又可能分布于社会各个阶层,这就增加了解决纠纷的难度。因此如何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证券市场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创建诚信的市场环境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三种证券欺诈行为,分四个部分对其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与被告资格的认定,论述了我国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主体范围;第二部分,立足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从因果关系的二元结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出发,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推定信赖和欺诈市场理论,阐释了在我国证券民事责任中应当确立推定因果关系;第三部分;通过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损害方法的介绍,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论述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国际上存在的四种诉讼模式,通过对我国现行诉讼代表人制度适用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社会效益及其司法效益的分析,指出了传统的诉讼模式与证券市场的特殊诉讼方式的区别,提出了应当单独立法建立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模式,将团体诉讼与集团诉讼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