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的认定

注意义务的认定

论文摘要

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有理性的人不论从事一般行为还是业务行为,都须小心谨慎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并合法,而一旦欠缺注意或者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过失行为并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危害结果发生后,就要考虑是否需要追究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追究则取决于注意义务的认定,即行为人有无某种必须履行的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如何。本文首先探讨注意义务的范围和内容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具体认定注意义务提供基础;其次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最后阐述如何适用注意义务的阻却事由。本文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如何认定注意义务的范围和内容。只有准确认定注意义务的范围和内容,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辨别过失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过失罪责。首先,探讨注意义务的范围。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结果预见义务说、结果回避义务说和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所争论的焦点就是注意义务的主客观程度。笔者认为,注意义务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的特性。因为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是否具备适法性的标尺,这一标尺先从行为人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是否具备应有的注意态度来考察,然后从行为人是否会采取措施来避免因行为人的欠缺注意或者不注意而有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客观方面来进行考察。其次,从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两方面来探讨注意义务的内容。结果预见义务主要从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层面来阐述,当前刑法学界有关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学说主要有具体结果说、抽象结果说和违法性与结果预见说。笔者认为,具体结果说以行为有可能导致的刑法规范所规定的相对具体的结果为预见内容可以弥补另外两种学说的弊端,既不会扩大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打击面,同时也符合刑法规范只打击严重的过失犯罪的初衷。对于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将避免结果的义务分为排除危险状态的义务、在危险状态中保持谨慎的义务、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二是认为可以分为在危险状态中保持谨慎态度的义务和消除危害结果的义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中“排除危险状态的义务”过于抽象,“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并不一定会使行为人免责,而“在危险状态中保持谨慎态度的义务”和“消除危害结果的义务”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之后,任何有理智的社会人只有在保持谨慎态度的前提下,才能合理并适当的考虑运用何种措施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阐述认定注意义务的一般机理。本部分主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注意义务认定的一般步骤。认定过失行为人有没有违反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首先,从客体要件看其行为有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到的相对具体的危害结果。其次,从主观要件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从行为人的注意能力着手。行为人的注意能力是认定注意义务的前提,因为即使出现了危害结果,但是如果其不具备相应的注意能力,承担过失罪责就无从谈起。第三,从客观要件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判断在某种环境或者情况下是否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适法行为。第四,从主体要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从行为人的年龄、社会经验和所从事的业务这几方面所反映的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进行分析。此外,本部分还探讨了注意义务认定的前提:即行为人的主观注意能力。笔者将从刑法学界对于注意能力内容以及注意能力判断的标准的争论来探讨注意能力,并认为一方面预见能力和回避能力说可以比较好的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司法实践都是比较合理的注意能力内容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主客观相统一,以主观标准为主说既不会导致客观归罪,也不会放纵罪犯,是最为合理的判断注意能力的标准。第三部分主要阐述注意义务认定的阻却事由: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并分析如何适用两大原则。德日刑法当中,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以危险分配理论为理论渊源,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这一过失理论的发展历程,最初对于交通事故过失责任的认定以及交通参与者之间注意义务的分配起着重要作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在其它过失领域中适用。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既推动了德国和日本经济的发展,也缓和了科技发展和公共安全之间的矛盾,也为我国过失犯罪领域注意义务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新的理念。笔者认为,当前在中国交通设施以及交通道德意识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具备适用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和信赖原则的条件,也可以为其它过失领域适用两大原则提供司法实践经验。但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在中国适用两大原则还需考虑诸多情况,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两大原则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结合点,才能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意义务范围、内容的认定
  • 一、注意义务范围的认定
  • (一) 结果预见义务说及其评析
  • (二) 结果回避义务说及其评析
  • (三) 折衷说及其评析
  • 二、注意义务内容的认定
  • (一) 预见义务之内容认定
  • (二) 结果回避义务之内容认定
  • 第二章 注意义务的认定机理
  • 一、注意义务认定的一般步骤
  • (一) 从客体要件进行分析
  • (二) 从主观要件进行分析
  • (三) 从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 (四) 从主体要件进行分析
  • 二、注意义务认定的前提
  • (一) 注意能力的内容
  • (二) 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第三章 注意义务认定的阻却事由
  • 一、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信赖原则的理论背景及渊源
  • (一) 理论背景
  • (二) 理论渊源
  • 二、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信赖原则概述
  • (一) 被允许危险原则
  • (二) 信赖原则
  • 三、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注意义务的认定
  • 四、信赖原则与注意义务的认定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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