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患者罹患低存活率疾病的案件中,医生的过失又使得患者存活几率降低,从而加速了患者病情的恶化甚至死亡。依据盖然性规则,医疗机构很容易免责,这对患者来说非常不公,在存活机会丧失后又遭遇救济无门,而具有过失的医疗机构却轻松免责,这不仅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而且不利于对患者正当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鉴于这种不公,为了加强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产生了机会丧失理论。该理论肯定了机会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将机会丧失本身作为侵权法上的损害给予救济。有关存活机会丧失的赔偿问题,在美国、日本、欧洲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但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将在介绍国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论证存活机会丧失本身作为侵权法上损害的正当性,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存活机会丧失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存活机会丧失理论的渊源和理论基础,以及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第二部分:存活机会丧失损害的认定。该部分在介绍国外相关判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侵权法上关于损害的理论,论证存活机会丧失案件中损害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存活机会丧失因果关系的认定。该部分介绍了必要条件规则等五种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存活机会丧失案件中的适用。第四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介绍了国外法院在损害计算上的三种方法,探讨了存活几率的确定问题,并对存活机会的可诉性做出限制。第五部分:存活机会丧失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该部分介绍我国目前对该理论存在的争议和实践中不足的基础上,阐述应在我国适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