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习惯法论文-丁莺

民间习惯法论文-丁莺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间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间习惯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

民间习惯法论文文献综述

丁莺[1](2017)在《试论“非遗”民间习惯法保护的利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遗"民间习惯法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民间习惯法,而民间习惯法是民间法和习惯法概念的交集,兼具民间法和习惯法的特点。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原始性和保守性。利用和完善"非遗"民间习惯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是因为民间习惯法和"非遗"保护存在天然的契合共通,另一个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多元文化需要民间习惯法来调整。我国目前对于如何利用民间习惯法只有简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制度的设计上,但是仍然存在对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物质保障不足、传承人权利义务机制不够完善和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合理的问题。利用和完善"非遗"民间习惯法,可以参考以下做法:借助法律多元论,提高民间习惯法的地位;以立法形式吸收有益的民间习惯法;革除旧习,培养和引导合乎时代发展的"非遗"民间习惯法;合理修改运用"非遗"民间习惯法的现有规定。(本文来源于《地方文化研究辑刊》期刊2017年01期)

冉瑞燕[2](2017)在《历史上武陵山区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上武陵山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改土归流为分界线。改流后从面上看以国家法为社会治理主导规则,但面下,习惯法通过扬弃固有习惯法、部分接受国家法、吸纳儒家伦理规范,实现与国家法相融共生、多元一体。二者关系的历史流变反映了国家法的主流强势,但民间习惯法在地方治理上仍不可或缺。(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谭志满,谭玮一[3](2016)在《博弈与互惠:苗族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习惯法作为苗族传统文化事象产生历史久远,表现形式多样,根植于苗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苗族民间习惯法在现代社会一方面与国家法同时并存,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与国家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良性互动,两者在"国家-地方"、"官方-民间"、"大传统-小传统"等一系列二元对立结构的博弈中实现互惠。(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6年03期)

周芸芸[4](2014)在《少数民族婚姻民间习惯法司法运用研究——以德宏州傣族习惯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关系中事实行为居多,所以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中遵从事实性尤为重要,经济有效的方法之一是对符合社会主义公序良俗的习惯法予以认可,通过描述德宏州傣族民间习惯法可以找出其中有合理内核的实践,建议或以司法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认可,或以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认可,以此为德宏州婚姻法律关系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3期)

李巍,张治国[5](2013)在《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与衔接——以黎族习惯法的适用为研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内化于少数民族内心深处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民间规则,具有深厚的历史传承、文化根系和生存土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可轻视。黎族在长期生存繁衍中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而这与现存的国家法之间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本文拟从习惯法的角度出发,列举其在纠纷冲突中的表现,探寻其中缘由,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失范与衔接,以求促进黎族习惯法与华夏法文化的交融。(本文来源于《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张弘[6](2012)在《论民间习惯法在行政裁决中的地位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间习惯法相对于"国法"而独立存在,在行政法中应该属于非正式法源,由于被主流社会轻视,地位比较尴尬。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民间习惯法在行政裁决中的地位还是不容忽视的,当行政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裁决时就可以将该民间习惯法作为裁决依据,对争议的纠纷作出裁决。此时的民间习惯法具有完全的法律依据地位。除此而外,民间习惯法在行政裁决中都有机会获得附有条件的裁决依据地位。民间习惯法的发现、认证与说理都是行政裁决适用民间习惯法中不可缺失的内容。(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2年00期)

李翔[7](2011)在《对现行正式法文化属性的一种反思——以当代中国民间习惯法的“情理”观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中国民间习惯法的客观存在并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不争的事实。存在意味着有其合理性。当代中国民间习惯法中所彰显的"情理"观契合了民间社会的心理需求,符合中国现阶段的民情,这种"情理"观是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体现着传统法文化的精神特质。我国现行正式法能够而且应该从这种"情理"观中得到启示,充分表征其文化属性,这是当代中国民众产生法治认同感的重要心理根基。(本文来源于《中华文化论坛》期刊2011年06期)

韩斯睿[8](2011)在《民间习惯法之“失”——《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中国法史学研究的里程碑之作,在这部着作里,瞿同祖先生通过研究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和诉讼案件来考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基本精神,对于中国法史学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然而,瞿着因看不到社会、法律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对于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互动博弈存在失之专断的简单化倾向,因而其法律史解释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1年32期)

孙德奎[9](2010)在《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以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为研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习惯法作为国家法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运行于中国社会之中,并与国家法形成事实上的互动关系。习惯法是民间社会自发秩序构造下的产物,有效地弥补了国家法的缺陷与不足,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国家法在地方上的适用效力。理性看待其于当代社会中的价值并寻求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机制,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贡献民间智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8期)

陈兰[10](2009)在《民间习惯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民间习惯法的形成、演变及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琼州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民间习惯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历史上武陵山区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以改土归流为分界线。改流后从面上看以国家法为社会治理主导规则,但面下,习惯法通过扬弃固有习惯法、部分接受国家法、吸纳儒家伦理规范,实现与国家法相融共生、多元一体。二者关系的历史流变反映了国家法的主流强势,但民间习惯法在地方治理上仍不可或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间习惯法论文参考文献

[1].丁莺.试论“非遗”民间习惯法保护的利用与完善[J].地方文化研究辑刊.2017

[2].冉瑞燕.历史上武陵山区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3].谭志满,谭玮一.博弈与互惠:苗族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机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

[4].周芸芸.少数民族婚姻民间习惯法司法运用研究——以德宏州傣族习惯法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

[5].李巍,张治国.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断裂与衔接——以黎族习惯法的适用为研究路径[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6].张弘.论民间习惯法在行政裁决中的地位与适用[J].民间法.2012

[7].李翔.对现行正式法文化属性的一种反思——以当代中国民间习惯法的“情理”观为出发点[J].中华文化论坛.2011

[8].韩斯睿.民间习惯法之“失”——《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11

[9].孙德奎.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以西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为研究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0

[10].陈兰.民间习惯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J].琼州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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