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居民物质生活的日益富足,人们己经不再满足于“丰衣足食”的生活要求,开始注重追求精神生活的满足。再加上我国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将国定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于是,旅游成了当代都市人的消费热点。但是,由于相应的立法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旅游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旅游及相关产业的纠纷也纷至沓来。其中有要求返还旅游费用的,有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还有要求支付财产或人身损害赔偿的。但不约而同的是原告方在其诉讼请求中增加了要求旅行社支付精神损失费一项,但他们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预期的精神利益没有实现,为什么旅游者不能得到精神上的补偿,随着这一问题在旅游领域变得日益普遍和尖锐,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已开始关注。而这一问题所揭示的实质则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从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必要性、理论依据及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制度的构建几个方面来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最后得出精神损害虽然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受害人因他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不能用金钱的手段来补偿。我国立法和司法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这一问题加以明确,这样不但会对我国民事领域诚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还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