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权论文-王健

社会保险权论文-王健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保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保险权,财产权,对价性,程序保障

社会保险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健[1](2019)在《论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上,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属性与财产权无关。随着财产权内涵的变迁,国外开始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将社会保险权利纳入财产权的范围。法理上,社会保险权在消极目标与积极目标两个层次上形成了不同的财产权属性。从消极目标看,基于先前缴费而形成的对价性、预防性、个人关联性的传统财产权受私法调整,是财产权保障的核心,政府不得任意减损;从积极目标看,基于提升、促进人格尊严与发展机会而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具有社会重分配效果,应受公法调整,立法者有较大的形成空间。关于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我国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都还不尽如人意,应从社会保险法和宪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9年09期)

史博学[2](2019)在《“社会保险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保险纠纷不断增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所赋予的救济渠道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权"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立法体例的过渡性、法律体系不完善、基本权利内容不明确等立法缺失问题,导致权利救济存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现实困境。亟需将"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新型权利,通过采用成熟的立法体例,按照权利类型的多样化进路,厘定权利的内容、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理顺权利救济渠道,促进权利运行机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4期)

崔铭[3](2017)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又称为劳动保险权或社会福利保险权,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因而无法得到劳动收人来源时,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劳动者失业、年老、疾病、工伤而丧失劳动力,对于这些无法实现劳动权的社会困难群体,须要社会救助来保障其生存的权利。如何完善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法律救济成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不仅关系着劳动者自身的生存保障,更影响着国家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1期)

张芳芳[4](2017)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的民族性障碍》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比例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值,究其根本在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社会保险权的认同是建立在满足自身民族特性的参保条件之上。本文重点分析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享有社会保险权的民族观念障碍、民族语言障碍以及民族制度障碍,强调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保险利益表达,主张创建社会差序格局中的民族文化纽带,基于法定责任和商业义务共同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权实现。(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期刊2017年03期)

姜司堃[5](2016)在《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享有更多不同形式的权利,但基本人权永远是其中的主角。在这些权利组成中,社会保险权占有重要地位。权利难免受到侵害,有救济才有权利,对社会保险权的救济体系进行研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而行政救济,作为整个救济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尚需我们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及对比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以管理学、政治学、法学、哲学为学科基础,结合多学科理论进行论述,力求对我国社会保险权的行政救济进行更深层、全面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在介绍了选题背景与意义后,首先,讨论了社会保险权的基本内涵、历史发展与其权利属性,联系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的基本内涵,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与行政救济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并结合相关理论对这一观点进行论证。紧接着,从我国社会保险权实现路径与行政救济现状出发,论述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程序与机构上的不足尤为突出,使得社会保险权难以从行政救济的途径得到全方位的保护。然而,区别于我国的情况,许多国家在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方面起步早、法制化程度高,他们在制度构建、机构设置、程序设计上都有着丰富、先进的经验,笔者以美国、英国、法国及德国为典型,分析每个国家的所特有的针对社会保险权所设置的行政救济制度,讨论其优缺点,并总结出对我国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的启示。最后,结合社会保险权及其行政救济的相关理论、我国现状与国外提供的思路,并从立法、程序与机构叁个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社会保险权的行政救济体系进行优化的对策与理想。总体而言,本文希望通过对社会保险权及其行政救济的价值与规范的研究,使对社会保险权的讨论从对其制度和政策本身的研究转向对如何确保社会保险权利人顺利且完整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研究;与此同时,着眼于行政救济这一救济途径,希望使社会保险权的救济体系对于社会保险权利人更加友好、更注重救济过程内在的效率价值、经济价值和公平价值;此外,还希望能为社会保险权行政机构及其监督机构提出新的思路,通过这种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自身行政水平,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4)

李志明[6](2015)在《论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人”》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人"——社会保险权的主体,即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处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中,被保险人由于参保缴费、其他受益人则基于其与被保险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成为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主体;国家(社会保险机构)、雇主、个人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提供人等则是社会保险权赖以实现所必需的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险权的主体进行细分研究,对于深刻把握社会保险权及其实现的关键至为重要。(本文来源于《公共治理评论》期刊2015年01期)

杨狄[7](2015)在《关于我国社会保险权类型化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有研究仅仅停留在厘清社会保险权的概念等基础理论问题之后,我们需要对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展开分析,通过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展开的研究,进一步明晰社会保险权的本质与体系建构。本文创新性的提出社会保险权的类型化之标准、类型化之具体类型和理论体系框架,根据调整范围和对象、指向利益的作用和功能,实现保障的干预力度以及法律渊源的不同将社会保险权重构区分为四个大类。研究社会保险权及其类型化问题本身不是目的,终极目的是为科学、合理地设置社会保险权和保障有效地实现权利内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彭然[8](2015)在《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保险是在近代工业发展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人权保护方面的文明成果,是社会保障的构成之一。通说将社会保险权限定在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则社会保险权就是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是一种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法定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基本人权。通过对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进行界定,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主体当然的覆盖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同样是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宪法权利,也是社会保险法赋予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由于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叁方主体,所以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较为困难,需要社会保险法律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共同作用,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服务。当其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以保障各项具体的社会保险权能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是一种涉及宪法属性、经济法属性、劳动法属性以及行政法属性的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组成部分。劳动者直接推动着经济的繁荣和历史的前进其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基于社会公平理论,社会保险权的法律规制方面,对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劳动者,法律应当做出适当的、相对合理的倾斜性保护,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同时,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上,也应当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制定专门的具体的制度保障,以期实现社会保险法中对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本文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和研究。从社会保险权的基本概念和其价值基础的角度,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进行界定,有针对性的研究了国外对于劳务派遣中社会保险的立法规定并且得到了一些启示。通过对我国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过程中在制度和法律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社会保险权的基础理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进行制度上和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例如提出从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本质属性出发,有限制的允许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工伤责任主体进行约定。建议规制劳务派遣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种法律法规之间需要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以及建议在社会保险权的司法救济方面,适时的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等。以期能够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上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6-01)

刘翠萍[9](2015)在《社会保险权规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社会保险的权利话语也更多地被学者提起。社会保险权是权利人在发生社会风险时,基于社会保险制度所享有的获得保险给付的权利。我国对于社会保险权的研究多从制度的角度,从权利角度进行的研究甚少。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看,社会保险权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因此,对该权利在宪法层次进行规范的分析,使我们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认识更加清晰,对于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建构也有评价和借鉴作用。本文对社会保险权的研究采用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但与传统的规范法学的研究思路又有所不同,即在确定的价值基础上演绎出作为宪法权利的社会保险权规范的结构、类型与效力。从社会保险权规范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对社会保险权进行宪法权利上的界定。社会保险权缘起于工人的斗争,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障。对于社会保险权的概念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其一般性原理是被广泛认可的。社会保险权的价值基础首先来自于人性尊严,这是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人权、基本权利的理论起点。随着社会保险权的发展,分配正义、社会连带等相关理论也成为社会保险权的价值体系的重要部分,加强了其规范的正当性。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其是以直接体现国家积极实体义务与客观的实现义务为内容的宪法规范。其规范结构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权的价值诉求构成其内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类型主要有规则和原则两种,其中以原则为规范的一般形式。社会保险权规范中包含着其效力规范效力,即一系列拘束力的组合,主要包括其主观权利效力和客观规范的效力。对应的是指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可救济的效力和可实现的效力。可实现效力是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在社会保险权实现的过程中相互作用,现行各国的可救济力主要有违宪审查和宪法诉愿等模式,侧重于权利遭受损害时可接受中立的审查和救济的效力。对社会保险权规范的一般性原理进行阐述,可以为规范或叙述这一类权利提供一个框架或模式,从而用这一框架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权规范进行评价。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具有相同的价值基础,在宪法层面,规范的内容并不详细完善,其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的规范效力还有待加强。这也为我国社会保险权规范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展望图景。在内容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将某些社会保险权的价值诉求写进规范中;在效力上,社会保险权规范在我国缺乏宪法上的救济基础,因此根据我国的实践寻求适合国情的宪法救济机制是加强其救济力的重点。(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5-05-01)

毛景[10](2015)在《社会保险权的性质——以基本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由劳动保险制度演变而来,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关系带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之痕迹,社会保险权具有较强的私权利性质,不属于基本权。根据我国宪法以及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之规定,可将社会保险权设计为基本权,因现阶段缺乏违宪审查制度,故需从基本法律入手强化社会保险权的公权利性质,以矫正国家责任缺位的弊端。(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社会保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保险纠纷不断增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所赋予的救济渠道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权"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立法体例的过渡性、法律体系不完善、基本权利内容不明确等立法缺失问题,导致权利救济存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现实困境。亟需将"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新型权利,通过采用成熟的立法体例,按照权利类型的多样化进路,厘定权利的内容、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理顺权利救济渠道,促进权利运行机制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保险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健.论社会保险权的财产权属性[J].学术交流.2019

[2].史博学.“社会保险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与完善[J].法学论坛.2019

[3].崔铭.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4].张芳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的民族性障碍[J].贵州民族研究.2017

[5].姜司堃.社会保险权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6

[6].李志明.论社会保险权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人”[J].公共治理评论.2015

[7].杨狄.关于我国社会保险权类型化问题的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

[8].彭然.劳务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

[9].刘翠萍.社会保险权规范研究[D].东南大学.2015

[10].毛景.社会保险权的性质——以基本权为视角[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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