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合同违约中,未违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一般受到三大原则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损规则。本文集中论述了减损规则。减损规则从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发展而来,大陆法系或是欠缺或是将其纳入过失相抵。我认为这一规则有其存在的价值,外国立法,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都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国内著作中对其论述相对简略。所以本文力图从各方面对其展开论述,力求把这一规则完整地展现出来。本文正文共分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减损规则的含义,并结合学者们的论述,分析了减损规则的性质,得出减损规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的结论,随后,结合各国关于减损规则的规定,以及公约和我国的规定对减损规则进行了立法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关系问题。通过第一部分对各国立法比较研究,我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减损规则纳入过失相抵,而英美法系则有独立的减损规则,我国学者对减损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的关系也持不同的见解。面对这样一种情况,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背景对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随后对这两大原则进行了理论区分。第三部分阐述了减损规则存在的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在英美法系中,减损规则存在的法理基础主要是“效率理论”、“近因和惩罚理论”以及“信赖利益优先论”;在大陆法系中,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减损规则的实践价值在于一方面增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双方在违约之后提供一种处理法律责任的方法。第四部分对减损措施的合理性标准问题进行论述。减损规则所包含的一项重大任务就在于判断未违约方的减损措施是否“合理”。那么这个“合理”就存在标准的确定问题。本文提出了“合理人”和“主观善意”两个衡量减损措施是否合理的标准。“合理人”标准要求未违约方在采取减损措施时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而“主观善意”标准则要求非违约方在采取减损措施时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但这一要求比较宽松。在对减损措施是否合理时,需要对这两个标准综合起来考量。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归纳提出了六种主要的减损措施——停止工作、替代交易、继续履行、违约方提出新要约、未违约方积极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和未违约方妥善保管货物。随后本文结合案例对这六种主要的减损措施的适用场合、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每种减损措施的特殊之处进行了详尽分析。第六部分归纳出适用减损规则的三种法律后果:未违约方对未采取减损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得获赔;减损费用的承担;在采取减损措施下,未违约方获得的额外利益的处理,是否适用损益相抵规则。第七部分讨论了减损规则的一个特殊情况——预期违约情况下减损规则的适用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英国和美国的做法有很大不同,英国赋予未违约方一种选择权,未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可以选择承认对方违约,那么他就有减损义务,相反,他就没有减损义务。美国法则不论未违约方是否承认对方违约,他都有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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