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中所见西汉初年国家对官吏犯罪的惩治措施

张家山汉简中所见西汉初年国家对官吏犯罪的惩治措施

论文摘要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探讨西汉初年官吏犯罪及政府对此采取的惩治措施。笔者根据现代刑法分则同类客体的理论体系,将汉简中所见官吏的犯罪,分为行政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的犯罪。官吏犯罪对汉代统治政权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就官吏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三种惩治手段,这三种方式相互交错,用强化法律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与惩治,将官吏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中,体现了汉代依法治官、以重刑治官的思想。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前言
  • 一 官吏行政犯罪的惩治措施
  • (一) 失火罪
  • (二) 失阑罪
  • (三) 贻误公文
  • (四) 延误人口入籍
  • (五) 阻碍道路交通
  • 二 官吏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
  • (一) 主守盗
  • (二) 坐赃为盗
  • (三) 私贷官财
  • (四) 取息过律
  • (五) 擅赋敛
  • (六) 毁损亡失官物
  • 三 司法活动中官吏犯罪的惩治措施
  • (一) 纵罪与不直罪
  • 1. 失刑罪
  • 2. 不直、故不直罪
  • 3. 纵囚、故纵
  • (二) 贪赃枉法
  • 1. 受赇枉法
  • 2. 恐猲受赇
  • (三) 搜查和逮捕
  • (四) 官吏故纵囚犯逃亡
  • 四 汉代惩治官吏犯罪的责任制度
  • (一) 刑事责任
  • (二) 行政责任
  • 1. 罚金
  • 2. 赎刑
  • 3. 罚戍
  • 4. 免官
  • (三) 经济赔偿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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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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