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探讨西汉初年官吏犯罪及政府对此采取的惩治措施。笔者根据现代刑法分则同类客体的理论体系,将汉简中所见官吏的犯罪,分为行政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的犯罪。官吏犯罪对汉代统治政权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就官吏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三种惩治手段,这三种方式相互交错,用强化法律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与惩治,将官吏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中,体现了汉代依法治官、以重刑治官的思想。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为主,探讨西汉初年官吏犯罪及政府对此采取的惩治措施。笔者根据现代刑法分则同类客体的理论体系,将汉简中所见官吏的犯罪,分为行政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活动中的犯罪。官吏犯罪对汉代统治政权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政府就官吏犯罪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三种惩治手段,这三种方式相互交错,用强化法律的惩治力度,加强了对官吏的管理与惩治,将官吏的各种行为纳入到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中,体现了汉代依法治官、以重刑治官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