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论文-谢浙波,徐乐爱

不动产物权论文-谢浙波,徐乐爱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排除执行

不动产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谢浙波,徐乐爱[1](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相关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期待权系法定权利,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探讨叁种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类型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顺位适用规则,以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具体法律适用与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吕云虹[2](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期待权制度源于德国,在我国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案件巨大,而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相关制度却并不完善。本文主要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现状及问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的现行制度规定以及一般理论,并比较了域外(德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完善的叁点建议,以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更好的发挥社会实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石圣科,石茂顺[3](2019)在《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设有抵押权的金钱债权执行之阻却》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本文来源于《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徐琛,曹扬[4](2019)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现实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规则,而交付的作用却未能得到体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与物权变动的要件是两个问题,需要分开解构。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与现实需要存在差距,登记生效主义存在弱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价值保护取向失衡等问题。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将交付作为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能更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样也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0期)

靳双权[5](2019)在《借名购房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董女士在甲市有两套房产,由于限购无购房资格,2011年4月借郭某的名义购买了甲市乙区L街XX国际6号楼1102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及甲市乙区L街6号楼地下车库B1层55号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2011年5月董女士与郭某、第叁(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5-30)

许婷[6](2019)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的物权法而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其中非常关键的构成内容,其作用就是充分保证市场的交易正常规范,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护善意第叁人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权益。具体来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率会对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探究,为我国有关领域获取具有实效性的依据。本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张罗丽[7](2019)在《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以登记生效模式为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为例外,同时还存在少部分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等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文章通过分析登记对抗模式对我国物债两分体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价值的影响,同时通过具体列举其对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变动的产生的影响,对民法分则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一元主义"模式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刘慧媛[8](2019)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约定由原先的不被接受,发展到现阶段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广泛认可。在夫妻财产的众多形式中,作为占婚姻家庭财产绝对比例的房产,在夫妻财产约定案件中较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首先,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婚姻法》的19条,对夫妻财产的约定财产范围、约定方式、以及约定效力有相关规定,但该条内容较为简单且不够明确。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均存在争议。其次,由于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具有特殊性,即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而夫妻关于不动产的财产的约定也会存在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约定房屋共同所有,但未变更登记,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立法并不明确,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这就会发生《物权法》第9条与《婚姻法》第19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此外,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婚姻法解释(叁)》第6条规定了房屋赠与人未变更登记前,可参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区分不一致,当事人常以“夫妻赠与”来规避“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由于对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也存在差异,从而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产生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因此,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以案例结合相关理论的方式,发现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物权变动存在何种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分析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路径。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本文搜集了约100例夫妻约定财产案件,以期能通过结合司法审判,更好地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对理论与具体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不明确,使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性质与效力不论在学界抑或实践中都存有争议,此外目前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界限这都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产生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存在致使在司法判决中,对同类案件不同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就使得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适用法律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研究,提出对解决司法审判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的相关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笔者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的财产约定公证情况与夫妻房产约定案件总数量进行对比,以图表的方式将各省财产约定公证情况进行对比,更直观地说明财产约定公证意识在我国并不普遍,且不同省份的夫妻财产公证情况也不尽相同,进而提出确立夫妻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是解决夫妻约定财产制物权变动法律适用冲突等相关问题的内在要求;其二,对于第叁人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配偶的某一方进行涉及房屋的交易,而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而产生财产法与婚姻法上的争议时,法律偏向于保护第叁人的利益,学者的研究也多以保护第叁人为角度,而关于如何保护夫妻房产约定中的事实物权人,法律规定与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笔者基于此在最后的司法解决路径中提出自己对于更好维护夫妻房产约定事实物权人利益的见解,以期能成为关于该问题的另一研究角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0)

王夏梅[9](2019)在《不动产物权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来说,其涉及内容以及影响因素非常繁多且复杂,凭借在传统民法法律内容可知,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而几乎不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内容。在我国物权法中却这样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皆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下所施行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可以说是对于传统民法的完善、改进以及创新。不管是最终的目的,还是最初的使用理论都有相同、互通之处。但是,他们之间在有些规则上是不同的,也就是说随之带来的差异就是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必有区别了。在本次毕业设计中,主要是凭借物权法为基础,来深入探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期望能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建议与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黄忠[10](2017)在《论权利冲突体系下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及其裁判规则的构建——理论与实证的双重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就房屋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我国《物权法》采登记生效主义,然而不动产物权在进入流转阶段之后,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不动产交易方式的复杂性,在出现多重权利主体的情形下,仅仅依靠登记生效主义往往难以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多重权利冲突的体系下,应当依照各种公示方式所具有的权利推定能力的强弱构建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的裁判规则。依此逻辑进路下的裁判规则包括基本规则:“法定公示方式强于非法定公示方式规则”,以及“占有强于其他非法定公示方式、其他非法定公示方式强于未公示规则”,在此基本规则之下,当已经占有房屋的先买受人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更加应当被保护时,则应当适用“优先保护占有人规则”。(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不动产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期待权制度源于德国,在我国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案件巨大,而有关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相关制度却并不完善。本文主要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现状及问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的现行制度规定以及一般理论,并比较了域外(德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完善的叁点建议,以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更好的发挥社会实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谢浙波,徐乐爱.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相关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吕云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石圣科,石茂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设有抵押权的金钱债权执行之阻却[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徐琛,曹扬.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的现实意义[J].西部学刊.2019

[5].靳双权.借名购房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N].中国商报.2019

[6].许婷.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9

[7].张罗丽.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9

[8].刘慧媛.夫妻约定财产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D].上海师范大学.2019

[9].王夏梅.不动产物权法[J].法制博览.2019

[10].黄忠.论权利冲突体系下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及其裁判规则的构建——理论与实证的双重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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