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领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竞争,私法化
私法领域论文文献综述
黄庆余[1](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私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试图将消费者权益作为判断竞争行为合法性的因素之一,但与此同时却在效果上出现放宽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模糊了侵权责任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线,引发了在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是否会依照侵权法的思维模式,把其当作一部私益法来解决交易纠纷的担忧。而此情况在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经济本质是注意力经济,其经营模式与传统领域相比,消费者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从而加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私法化会带来的诸多弊端。(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邹国勇,林萌[2](2018)在《欧盟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2016年《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述评》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理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的《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化合作的第2016/1104号条例》,是以欧盟内注册伴侣迅速发展为现实背景,以"联盟法"方法解决注册伴侣在财产效力事项方面复杂的法律冲突的结果,旨在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实现上述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统一。在管辖权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牵连管辖、以"惯常居所"为首要依据的阶梯式管辖、有限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例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善意第叁人原则以及灵活性和确定性并重原则,所指定的准据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和统一适用效力;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以成员国之间自动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但是,该条例未明确"惯常居所"的含义,未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导向规则、未区分注册伴侣具体结合模式且面临实效减损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仍然缺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识别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处理,同时立法者应跟进时势、稳健立法以便参与全球性法律竞争。(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郭雅涵[3](2018)在《论我国虚拟财产在私法领域下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27条将互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公民有权主张民事权利的权利客体。通过《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虚拟财产得以成为新的法律上物的种类,进一步填补了民法理论上关于"物"的立法空白。其为网络平台服务法律关系者提供了指导性保障,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救济和继承等法律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回顾我国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立法过程,提出未来立法中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刘毅之[4](2018)在《浅析私法领域中法律的社会化发展——以法律秩序的边界为中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法律社会化可以更好地建设法治中国,而法律社会化关键的一步就是协调好国家制定法与非国家制定法。国家制定法的秩序有时会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失灵,而在私法领域中,公权力没有介入的非国家法秩序却能够有效地控制社会问题并解决社会冲突和矛盾,可见国家制定法是存在边界的,另一方面在非国家法的秩序中亦存在边界,一旦突破边界秩序的控制会再次由国家制定法秩序主导。文章通过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中博弈论的方法寻找国家制定法与非国家法秩序的边界,并发掘这一边界的内在原因,以期能够分析出我国当前法社会化发展的方向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胡婕[5](2018)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涉外家庭组建日益增多,带来了众多婚姻、扶养、收养等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争议。在涉外婚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少由社会环境、自然生理等原因而形成的弱者。对这些特定当事人进行保护,既是人权保护理念兴起的结果,也是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以期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弱者利益保护应当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中得到渗透。但目前对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多着眼于理论问题而对我国的实践现状存在一定的忽视。基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拓展研究的角度与方向,建立起全面的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首先对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对域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等规范进行查明与分析,根据他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实现途径展开梳理与分类,并通过与这些规范的对比得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在保护途径与范围上的滞后之处。其次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弱者利益实现的整体情况展开研究,并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研究司法裁判的具体路径,注意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准据法适用边缘化的问题。本文通过规范比较与实证研究全面分析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发现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在弱者利益保护问题上的薄弱之处。最后,针对这些薄弱点,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包括在立法中拓宽保护范围及保护途径,在司法中对准据法适用问题提高重视,抛弃对外国法的偏见与歧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巩固,陈瑶[6](2018)在《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的私法适用探究——基于近十年判决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如何发挥私法效力在理论上向来颇具争议。对近十年来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管制标准在私法裁判中得到广泛适用,"超标担责"已成通例,标准与损害事实认定、容忍限度确认、注意义务判断等相结合,"达标免责"运用普遍。从实效角度来看,私法裁判对管制标准的倚重能发挥后者科学权威、明确统一、节约资源、尊重行政等方面的优势。但管制标准也存在内容单一僵化、价值目标偏低、合法性存疑、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不应绝对化使用。针对现存问题,未来应从丰富标准体系和细化司法规则两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郭天爱[7](2018)在《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在诸多要素的推动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开始适用到各个领域。本文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基本内涵、以及在其他领域上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浅析。最后通过对我国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的分析来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梁庆[8](2018)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自治原则诞生于契约自由原则,主要特点是尊重个人的意愿和权利。该原则已在合同领域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合同确定准据法、合同形式、合同内容等方面;在其它领域如侵权、婚姻关系等方面也有所涉及。我国已经通过了相关立法来确定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进步,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也得到快速发展,并且在许多领域确定法律适用的时候发挥重要作用。文章通过介绍意思自治的相关概念,探索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2期)
马剑银[9](2016)在《个人求助需要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一文中研究指出深圳“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给网友。“罗尔事件”是《慈善法》实施叁个月后,首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焦点被重新讨论。笔者在此试对事件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6-12-06)
谷冲[10](2016)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加深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因素逐渐凸显,弱者利益保护理念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并体现在立法当中。我国国际私法虽起步晚,但善于借鉴各国优秀的立法经验,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得我国在国际私法上对弱者的保护上升到一个新阶段,但该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以提高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为目标,以现行国内立法为根本,以婚姻家庭领域为切入点,在对国际、国内立法进行深入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将助益于改善并提高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现状。(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期刊2016-08-20)
私法领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盟理事会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的《关于在注册伴侣财产效力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强化合作的第2016/1104号条例》,是以欧盟内注册伴侣迅速发展为现实背景,以"联盟法"方法解决注册伴侣在财产效力事项方面复杂的法律冲突的结果,旨在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实现上述事项的管辖权、准据法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的统一。在管辖权方面,该条例规定了牵连管辖、以"惯常居所"为首要依据的阶梯式管辖、有限的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等;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条例体现了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保护善意第叁人原则以及灵活性和确定性并重原则,所指定的准据法具有直接适用效力和统一适用效力;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以成员国之间自动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但是,该条例未明确"惯常居所"的含义,未规定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实体导向规则、未区分注册伴侣具体结合模式且面临实效减损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注册伴侣财产事项的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仍然缺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识别或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予以处理,同时立法者应跟进时势、稳健立法以便参与全球性法律竞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领域论文参考文献
[1].黄庆余.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私法化[J].商业研究.2019
[2].邹国勇,林萌.欧盟在注册伴侣财产事项领域国际私法的统一化——2016年《注册伴侣财产事项条例》述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
[3].郭雅涵.论我国虚拟财产在私法领域下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8
[4].刘毅之.浅析私法领域中法律的社会化发展——以法律秩序的边界为中心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
[5].胡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D].浙江大学.2018
[6].巩固,陈瑶.建筑物日照采光领域管制标准的私法适用探究——基于近十年判决的实证分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郭天爱.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8
[8].梁庆.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9].马剑银.个人求助需要公共领域的私法自治[N].中国青年报.2016
[10].谷冲.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视角[C].“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