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摘要

18世纪美国政治家、哲学家杰斐逊曾经说过,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比独立自由的媒体更重要。新闻自由作为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延伸而来的权利,是表达自由的一种。综观西方主要国家有关新闻自由权利的法律渊源,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般民主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而新闻自由则在许多国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之延伸,所以新闻自由也在保障之列。鉴于新闻自由在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在民主国家宪法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民主的真谛是自由地表达思想,获致真正的民主最为有效的手段便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无疑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只有新闻自由才能满足人们的知情权,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才可能造就一个真理至上、个人充分发展并和谐有序的社会。同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新闻自由通过监督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协商与对话,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于政府的信任度,建立起相对和谐稳定的政治关系,成为促进和保障民主政治的有效助推力量。伴随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新闻自由理论也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到近代的历史演进,在经过权力主义时期和自由放任主义时期之后,进入了社会责任时期。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的基石,作为最基本的“天赋人权”,新闻自由是神圣的,然而,再神圣的权利也有边界,新闻自由也并不例外,在公共生活、私人生活中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新闻自由本身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而只是我们实现目的的手段,因此新闻自由不能超越其他利益之上,尤其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遍的基本人权,其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目的。伴随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闻事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媒体以其强大的传播攻势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日益扩大,但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常以新闻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告上法庭,不断陷入名誉权侵权案件已经成为新闻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这其中存在一定的价值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素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新闻自由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应有:新闻媒体实施了诽谤或侮辱的侵害行为、新闻媒体侵害对象的特定性、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从法理上说,新闻报道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的存在可以证明新闻媒体没有违法,这是新闻媒体自我保护的一道防线,是平衡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与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的产物。正当的新闻自由凭借它的保护而得以存在和运作,不至于因为与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冲突而动辄得咎。新闻舆论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因此除了具有普通民事侵权的抗辩事由外,新闻媒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抗辩事由。我国对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还没有系统化和完整化的规定,目前学界比较认同的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主要有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公开的权威消息来源、当事人的同意和客观公正的评论。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厘定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引入利益衡量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协商对话理论作为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为解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国家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解决的比较法上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确定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的基本原则即人权保护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公正评论原则和司法倾向原则,其中司法倾向原则包括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倾向保护自然人;在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之间,倾向保护普通人物;在政治公共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倾向保护私人领域。我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于现实的需要,成为新闻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素。因此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完善新闻法制建设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都迫切需要立法规范,如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准确定位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限;进一步完善有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等。司法程序的改革无疑是一个改变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合理地平衡新闻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的最好也是最直接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限制名誉权诉讼主体资格、重置举证责任、排除过错推定原则、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司法途径来平衡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除了立法和司法建议之外,笔者还主张进一步强化新闻行业的自律,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促进新闻自由权利的合理实现,从而在正当的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新闻自由
  • 一、新闻自由的宪法语境
  • (一) 新闻自由的历史
  • (二) 新闻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 (三)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关系
  • 二、新闻自由观的理论追溯
  • (一) 自由主义理论
  • (二) 社会责任理论
  • 三、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
  • (一) 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的界限
  • (二) 公民或法人利益的界限
  • 第二章 名誉权的法理分析
  • 一、名誉权内涵与价值
  • (一) 名誉及名誉权的内涵
  • (二) 名誉权的价值
  •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障
  •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
  • 第三章 自由与限制的交锋——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 一、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的现状考察
  •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原因的法理学分析
  • (一) 价值原因
  • (二) 社会原因
  • (三) 法律原因
  • 三、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法律构成
  • (一) 新闻媒体实施了诽谤、侮辱的侵害行为
  • (二) 新闻媒体侵害对象的特定性
  • (三) 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
  • (四) 新闻媒体的主观过错
  • 四、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 (一) 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
  • (二) 公开的权威消息来源
  • (三) 当事人的同意
  • (四) 客观公正的评论
  • 第四章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一、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 利益衡量理论
  • (二) 权力制约理论
  • (三) 协商对话理论
  • 二、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的比较法考察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德国
  • (四) 日本
  • 三、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平衡的基本原则
  • (一) 人权保护原则
  • (二) 公益优先原则
  • (三) 利益衡平原则
  • (四) 公正评论原则
  • (五) 司法倾向原则
  • 四、新闻自由法治化的思考
  • (一) 立法建议
  • (二) 司法建议
  • (三) 强化新闻行业自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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