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刻的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我们正进入一个以网络为桥梁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电子商务无疑是让人眼前一亮的新兴产业。电子商务,是几十年来计算机和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全球一体化的必然产物。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问题,因为在电子商务事业的运行中,大部分合同是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由于导入了信息技术元素,从而给传统合同法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本文试图从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理论的挑战入手,找出二者的区别所在,并结合国际社会对电子合同主体问题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与电子合同的主体问题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电子代理人制度逐一剖析,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一定针对性的意见,以期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理论的挑战。通过对电子合同概念和特征的分析,阐述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进而引出了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挑战。为了区分合同主体的不同类型,本部分分为自然人与法人两条线,分别介绍了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中两类主体的缔约能力问题。第二部分讨论了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确认制度。这是本文详细讨论的部分。由于电子合同产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于是,笔者将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分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两类,分别用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规制。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必须配套运行,才能从当事人的网络身份推及到其现实身份,从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找到现实中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这两个制度是电子合同,甚至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制度,事关电子合同当事人主体的资格确认及责任承担。第三部分讨论了电子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这也是本文详细讨论的部分。电子代理人是指一种无需合同当事人的亲自审查或操作、能独立发出、回应电子记录和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它是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延伸,故与电子合同的主体问题息息相关。在本部分里,笔者结合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肯定了电子代理人作为辅助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媒介身份,肯定了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有效性。同时,由于电子代理人毕竟不是人,因此,对其代理行为的归属与电子错误的承担原则做了详细的探讨。第四部分讲述了本文的结论和笔者的建议。电子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是确定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国际社会日益重视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主体问题,这在其立法中显而易见。在本部分里,笔者着重结合前文所述和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建议,概括来说,有两点要求,分别是加强立法与重视司法实践。在加强立法部分,笔者详细提到了目前立法现状的缺漏及补救措施,以期对我国今后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