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高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成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由于仲裁员对仲裁制度优势的发挥具有关键作用,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合理有效的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建立,既能够规范和约束仲裁员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价值追求,同时防止当事人针对仲裁员的滥诉和对仲裁裁决的附带攻击,保证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优势。然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缺失,已然无法满足我国成为仲裁服务提供大国的实际需要。笔者正是基于如此的背景,展开了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本文以仲裁员责任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着重分析国内外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情况,立足我国实际,提出我国现阶段适宜采取的理论和仲裁员责任制度体系的初步构想。本文分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仲裁员责任的基础理论”初步界定仲裁的性质、仲裁员与当事人、仲裁机构的关系,确定仲裁员的权力和义务,作为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的出发点;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基本理论和立法研究”首先界定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和内容,其次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线索,阐述各国在仲裁员责任问题上的传统理论和做法;第三章“仲裁员民事责任及豁免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在分析民事责任有限豁免理论及各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采取该理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仲裁员的行为作出区分,划定仲裁员承担责任和享有豁免行为的界限,并进行制度设计;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问题研究和思考”立足我国仲裁实践情况,剖析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着重分析枉法仲裁罪的构成和适用,并提出构建我国现阶段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