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当代国际司法领域中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机制,欧盟确立的初步裁决制度对欧洲法院充分实现其司法职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欧洲法院和成员国国内法院之间构建了一种直接的司法合作关系。欧盟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机构,这本会阻碍欧盟法在成员国的统一适用。欧洲法院运用初步裁决制度,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欧盟法优先于成员国法等基本原则;澄清了成员国法院在初步裁决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欧洲法院自身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说,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保证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致地适用法律。初步裁决制度在协调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保证欧盟目标的实现,促进欧盟的统一等方面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在大陆法系理论基础之上的初步裁决制度,渊源于某些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制度。这一非诉讼程序相对于欧洲法院中的直接诉讼来说,按照最初的条约设计,本应扮演补充性质的角色,但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却取得了意料之外的成功。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研究的。本文首先介绍了包括初步裁决管辖权在内的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体系,然后阐述了初步裁决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运作机制,并剖析了该制度的性质,述明了其对欧盟法个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在此基础之上,文章从欧洲法院作出能动法律解释、成员国国内法院司法倾向等角度全面分析研究了初步裁决制度与欧洲一体化的关系,指出了在现阶段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叙述了欧盟为解决问题所作出的努力,并提出了初步裁决在未来的改革趋向。最后,文章将初步裁决制度与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解释制度作了比较研究,论述了前者对后者的借鉴意义,以求完善我国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