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传统官僚制政府因其效率低下、财政危机、公众满意度下降而受到世人诟病,在借鉴企业绩效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英国、美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将绩效评估引入政府管理并上升为立法,其中以美国1993年《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最具代表性。该法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战略规划并对其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使得行政机关由关注行为的过程转变为更加注重行为的结果,同时,行政成本得到控制,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的行政机关同样存在行政成本高、效率低、责任意识差、业绩不理想的弊端。但现行的考评方式如年终考评、政风评议等由于在评价主体、评价方法上存在的缺陷难以达到合理评价政府业绩,督促其全面、科学、合理履行职责的目的,而绩效评估却以科学的量化手段、全过程的监控,对政府一段时间内的业绩进行判断、评价来监督政府,促使其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和要求。因此,推行政府绩效评估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必由之路。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如上海、厦门、南京、成都等都进行了政府或行政机关绩效评估的有益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中犹以厦门市思明区开展的政府绩效评估最为典型,值得进一步推广。要推行政府绩效评估,离不开法律的规制。通过制定《政府绩效评估法》来规范政府评价行为,进而实现建成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目标。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政府绩效评估的立法宗旨、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政府绩效评估的客体、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部分。具体来说,政府绩效评估要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推进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建设,提升人民满意度为宗旨。政府绩效评估的主体是由立法机关、政府机关自身、社会化公众等构成的多元监督主体。政府绩效评估的客体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两部分。政府绩效评估的原则包括:全程监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等原则。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对政府执行力、业绩和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的程序围绕计划、监控、评估展开。政府绩效评估的结果以惩戒或激励和治理优化为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