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主要的罪名之一。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玩忽职守罪的损失一直是非常复杂的问题。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完善了以前的司法解释的不足。玩忽职守罪的损失的法律地位可以从玩忽职守罪损失的范围及分类、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构成要件、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认定三方面分析。重大损失的分类以损失的对象、所有人、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重大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从损失产生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损失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对损失具有预见性、损失的大小应达到《立案标准》的规定四个方面分析。玩忽职守罪的损失的认定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物质损失与非物质损失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损失在时间上的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损失的扣减问题、玩忽职守罪的损失的累计问题。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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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论文; 范围论文; 构成要件论文; 认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