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启动,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先后创立,并形成了一个新的自成一类的独特法律体系,欧洲法律经历着逐步协调,欧洲国家原先的“国内法——国际法”二级法律层面,逐渐转变成了“成员国法——欧盟法(欧共体法)——国际法”三级法律层面,这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对欧洲知识产权法的协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站在中国的立场上论述了应对与借鉴两个方面的问题。在结构上,本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章构成,第二部分由第二至四章构成,第三部分则由第五章和第六章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入主要论题,界定基本概念,划定相关背景。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笔者对法律协调进行了探讨,明确提出了法律协调具有全面性、生产性与合作性,法律协调有助于实现法的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其次,笔者介绍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以及欧共体(欧盟)法的基本问题,最后,笔者论述了欧洲法律协调的一般问题,并将其划分为内外两个协调空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现状。欧洲,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源地。建立欧洲单一市场,是二战以后欧洲一体化步伐的重要目标,而知识产权领域国内法的差异,可能对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造成障碍,并扭曲了市场竞争,从而损害了欧洲单一市场。为此,欧共体主要以条例和指令的法律形式,在协调欧洲知识产权法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这一部分,笔者分别论述了欧洲知识产权法的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问题,并专门论及了比荷卢统一知识产权法、欧洲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等问题。第三部分分别从中国企业和国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应如何应对与借鉴欧洲知识产权法的协调。首先,随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欧共体途径的诞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欧洲形成了成员国途径、欧共体途径和国际途径三道并存的局面。笔者以商标注册保护为例分析了中国企业商标国际保护的策略选择问题。其次,中华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统一的必要步骤。笔者先论证了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是中华统一大市场工程的施工入口,接着运用西方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和政治学的新功能主义理论分析了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对中华统一大市场工程的推进作用。最后,笔者归纳出了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协调的基本经验,并设计出了中国四法域知识产权法协调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