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在我国的适用 ——以公司法第183条为研究中心

论公司司法解散在我国的适用 ——以公司法第183条为研究中心

论文摘要

本文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展开了对我国《公司法》中新出现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思考。肯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引入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满足了实践的需要,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完善了公司解散制度,保障了股东的股东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然而由于新《公司法》的规定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模糊不清、解散标准难以把握、前置程序设置不明确、程序操作争议较大及替代解决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而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指明了方向,但也留下了一些遗憾,一是缩小了适用范围,仅突出了公司僵局的三种情形,而对于学界呼声较高且在国外立法例中屡见不鲜的股东欺压等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况未明确规定。二是在前置程序的设置上规定还不到位。虽然强调了调解的作用,但没有规定为必经程序,也没有强调法官释明的作用。三是未建立过错赔偿机制。本文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基础、历史沿革及各国的相关规定着手,确立了我国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审判原则,并针对《公司法》第183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争议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明确了公司解散之诉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公司僵局,还应该包括股东欺压和其他公司继续存续会严重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明确了公司解散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当事人、程序、举证责任及保全措施、判决及清算等程序问题:明确了公司解散之诉在实体判断上应采取人合基础丧失且财产持续损耗为标准,以确定公司在经济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在实体审判中,注意对起诉正义性和目的正当性的判断和解散成本的综合衡量。在文章的最后,笔者针对我国《公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对审理公司解散之诉中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设置必经程序,注重释法作用,确定优先适用仲裁协议的原则,并将调解设为必经程序,同时强调法官释法的作用以实现穷尽内部救济的效果;二是穷尽一切替代救济途径构建僵局防范体系,利用章程发挥预防作用,充分利用股份收购制度并引入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给与股东退出公司的救济途径,通过公司分立制度,避免公司解散的冲击;三是建立过错赔偿制度。

论文目录

  •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及现状
  • 第一节 公司解散制度的概述
  • 第二节 新《公司法》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引入司法程序
  •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引入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 二、新《公司法》的规定模糊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 三、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公司司法解散指明了方向也留下了遗憾
  • 第三节 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基础及历史沿革
  •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基础
  • (一) "公司契约论"
  • (二)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
  • (三) "社会责任理论"
  •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历史沿革及各国(地区)的立法例
  • (一) 英国的公正合理清盘令
  • (二) 美国的立法例
  • (三) 德国的立法例
  • (四) 日本的立法例
  • (五) 台湾地区立法例
  • 第二章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我国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应遵守的原则
  • 一、穷尽内部救济的原则
  • 二、公司主体最大维持原则
  • 三、审查诉讼目的的正当性原则
  • 四、调解前置、充分释明原则
  • 第二节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公司僵局
  • (一) 公司僵局的概念与特征
  • (二) 公司僵局的危害
  • (三) 公司僵局的原因
  • (四) 公司僵局的具体情形
  • 二、股东欺压
  • 三、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
  • 第三节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 一、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之争
  • (一) 地域管辖之争
  • (二) 级别管辖之争
  •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当事人的确定
  • (一) 原告的限制
  • (二) 被告的确定
  • (三) 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
  • 三、公司解散之诉适用的程序
  • (一) 诉讼程序与特殊程序之争
  • (二)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争
  • 四、举证责任和保全措施
  • 五、判决及清算问题
  • 第四节 公司司法解散在实体判断上的几个问题
  •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判断
  • (一) 对于公司的人合性丧失的判断
  • (二) 对于公司财产损耗的判断
  • 二、"对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判断和认定
  • 三、对起诉正义性和目的正当性的判断
  • 四、要综合衡量解散成本,保持利益平衡
  • 第三章 关于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设置必经程序,注重释法的作用
  • 一、确定优先适用仲裁协议的原则
  • 二、调解应设定为必经程序
  • 三、注重发挥法官释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穷尽一切替代救济途径构建僵局防范体系
  • 一、利用章程发挥预防作用
  • 二、充分利用股份收购制度,引入退出权和除名权制度,给与股东退出公司的救济途径
  • 三、通过公司分立制度,避免公司解散的冲击
  • 第三节 建立过错赔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著作类
  • 二、论文类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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