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拘留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由于历史的、立法的、现实国情的原因,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不但不利于进一步发挥该项措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同时也影响了其作为强制措施的人权保护功能的发挥。理论界对刑事拘留问题的研究多使用思辨的研究方法,很少对“实践中究竟在发生什么”作全面的考察。笔者在较长时间内曾在基层公安机关从事案件审核工作,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比较了解,故本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基本状况进行描述。并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对存在的问题作一分析。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拘留制度作理论上的探讨。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在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刑事犯罪状况、公安机关的总体状况、基层群众的思想状况的现实国情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找准二者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过分迁就落后的侦查实践,也不能好高鹜远、不着边际。既要充分发挥理论高于实践的指导作用,又不能脱离现实国情。既要考虑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同时还必须考虑进一步加强人权保护,防止出现画虎不成反类犬的问题。充分发挥刑事拘留在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真正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基本状况进行描述。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刑事拘留的目的、刑事拘留的条件和证据要求、刑事拘留的前置措施、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刑事拘留的具体执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介入、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等十个方面反映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实际情况,为分析、研究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相关的问题打下基础。从统计看,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年均在87%以上。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讯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妨碍侦查、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刑事拘留的条件和证据要求根据个案的情况而定。刑事拘留的前置措施包括留置盘问(现称继续盘问)、治安传唤以及的拘传、传唤等。刑事拘留的审批实行四级把关制。刑事拘留由两位民警执行,刑事拘留后的24小时内民警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讯问,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比较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间较长。被拘留人有一定的知情权和聘请律师权。律师介入的案件极少,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被拘留人存在以下四种处理情况:一是需要逮捕的提请批准逮捕;二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是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继续侦查;四是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第二部分是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评析。着重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适用率过高、立法上对刑事拘留的功能定位与实践相互矛盾、滥用刑事拘留问题严重、刑事拘留条件设定不合理、刑事拘留缺乏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措施缺失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刑事拘留适用率过高是因为刑事犯罪高发、民众的思想观念陈旧、流动人口犯罪居高不下以及“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影响。刑事拘留在立法上是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实践中却是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的羁押,且是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滥用刑事拘留问题包括随意使用刑事拘留、将刑事拘留作为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工具、随意延长拘留期限。拘留制度将“现行犯”与“重大嫌疑分子”这两类性质不同的对象放在一起规定,导致了拘留对象的不确定性。刑事拘留决定、执行以及结束都是由公安机关控制的,在这一过程中,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法参与进来进行监督。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措施缺失,不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知情权和会见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拘留中犯罪嫌疑人的待遇太差。第三部分是对针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设想。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区分不同的拘留对象和拘留目的构建不同的拘留制度、加强准司法审查和实行司法救济、缩短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加强刑事拘留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具体措施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区分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公安人员可以无证拘留现行犯,对于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应持《拘留证》执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同时应实行人民法院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于刑事拘留不合法的,应裁定撤销或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尽量缩短刑事拘留时间,将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期限限制在72小时之内。在这72小时之内,必须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检察官面前,以决定对其是否延长拘留。要完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建立以援助犯罪嫌疑人为目的的律师值班制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落实律师会见权,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和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注重在刑事拘留执行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