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民事主体缔结合同的基础。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是私法的灵魂。然而,法律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和毫无界限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权利行使的界限。因此,虽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然而合同订立后,国家基于整体利益的考量而运用法律对合同的内同进行评价,致使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道路运营中经常出现的挂靠经营合同中的“扣押”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的观点认为,在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的扣押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而“扣押”条款则属于自助行为条款。这个案中的自助行为的行使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趋向,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上述“扣押”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扣押”条款的典型案例以及该案例中关于扣押条款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争执。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在这一部分中,本文观点认为该扣押行为是自助行为,而法律性质的讨论是下文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目前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重点讲述我国对合同效力的理论以及导致合同无效情形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由于主张“扣押”条款无效的学者认为,该扣押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在该部分重点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分析扣押行为事实上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从而认定该“扣押”条款是有效的。第四部分是关于挂靠合同“扣押”行为自助性的理论延伸。该部分明确指出既然自助行为有其存在的人性、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必要性,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宽泛的原则性规定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规范自助行为,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构建法律来规制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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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之效力分析[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