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和谐统一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而公正与效率两者所具有的共同目标,即以最经济的方式,以最少的支出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也正是部分民事案件实行有限一审终审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一个好的审级制度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在公正与效率中取得平衡,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而要取得这种平衡并不一定靠设置审级的级数,通过对制度的完善、适用范围的限制、监督体制的建立等多种方式也可以在一审终审的制度下取得具有针对性的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因此,笔者相信,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实行部分案件的有限一审终审无疑是缓解诉讼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建立社会诚信的一个良好解决方案。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一审终审制度基本理论。本文首先对一审终审的名称、概念以及价值进行了界定,随后再讨论其与民事审级制度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主要以比较法的方法,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或地区台湾、德、日的一审终审制度程序进行考察。尽管一审终审制度程序在两大法系中的发展和确立存在差异。但是,各国民事诉讼法在一审终审程序运作方式上相互吸收优点,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状况,以及现有审级制度对实行一审终审制度造成的现实障碍。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实现部分案件一审终审制度的必要性,另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实现部分案件一审终审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并且分析了当下我国类似于一审终审制度的相关制度,其中通过着重介绍小额诉讼的相关理论及其在我国各地区法院中的适用,来说明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实施部分民事案件一审终审制度的可能性。再者,笔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关于建立一审终审制度度的一些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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