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上出现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一些发达国家合法或非法的将废物转移到他国处置,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到80年代后期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日益加剧,给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成为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最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严重侵害了被转移国家和人民的环境权,进而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这一根本利益构成威胁。为了有效应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对人类社会的挑战。国际社会近年来着力于发展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的国际法,签订了一系列公约、议定书和软法文件。其中《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签署生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是人类社会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控制的重要里程碑。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性公约,《巴塞尔公约》是在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产生的,其法律框架的形成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开始的框架性公约到实施公约的手册,再到禁止危险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越境转移的巴塞尔禁令及后来的《责任与赔偿议定书》,公约不断强化其法律性质,最终建立起相对完整的框架体系。这一框架体系大致可分为“废物”、“危险废物”的基本定义,公约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基本制度以及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引起的国际责任等几部分内容。公约自生效以来,并不满足于仅仅停留在完善制度的层面上,而是同时注重加强自身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律控制中的实施力度。首先它建立起实施公约的支持体系,还一定程度上探讨了在实践中与有关贸易规则的关系,特别是在“科特迪瓦有毒废物倾弃案”的处理上,更加充分地表明了公约在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控制上所作出的实践努力。尽管公约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但它所要求的将危险废物越境减至最低和危险废物无害化管理的有效实施对全球都是有利的,并且对保护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巴塞尔公约》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和生效,使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立法和执法摆上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在积极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和危险废物向我国输入日益猖獗的现状,制定并修改了有关法律,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力的遏制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维护了我国的环境主权。但中国对《巴塞尔公约》的研究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立法上尚有一些需要与公约协调、统一之处。因此,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健全危险废物监控机制,加强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国际合作,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的宣传力度,进而推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国际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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