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价值偏一的选择,侧重于保护个人自由和保障人权,而在社会保护方面有其天然的缺陷。刑事类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天然缺陷有着一定的补充作用,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刑法定从本质上是否定类推的,应予废除。然而,有着悠久存在历史和文化底蕴的类推,并不因其被废除而就此消失于人们的视野,在司法实践中,类推仍然客观存在着,罪刑法定与刑事类推之间的博弈由此展开。本文认为,应该正视类推存在的价值。类推本身无所谓善恶好坏,决定其效果的是适用它的主体,以及承载它的社会法律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论证:一、通过考察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的理由,发现其并不足以令人信服,并非牢不可破,集中表现在两点:其一、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而允许扩大解释,但此二者之间却难以作出实质区分;其二,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最大的理由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但实际上是否适用类推与人权保障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二、通过对刑事类推的有关理论的考察,发现在类推、类推解释、类推适用三者的关系问题上学界是一片混乱,本文是将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作为“类推”的两个基本方面来论述的,是一种被包含的关系;三、通过对刑事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类推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被广泛运用,已经根深于人们的头脑中,是人类思维的一个基本特征,单单要在刑法中予以禁止,是难以做到的;四、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关系的考察,发现两者之间其实并非水火不容,而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互补性,罪刑法定原则正是适用类推是否适正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类推的这场博弈,是一个难以分清楚胜负的问题,应当说两者是相互影响而发展的,从而共同推动着整个刑法学理论的深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