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自从诞生以来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理论。近几年来醉酒驾车而发生交通意外的事故逐渐增多,针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研究则不仅有助于解决理论上的难题,更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历经历史的积淀,其可罚性虽然已经不成问题,但是阐述的理由却总不能让人信服。立足于行为理论的重构,本文将在行为理论视野下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上的相关难题做出自己的解释。在论述过程中,为了明确、全面的对相关问题做出深入的解析,归纳、演绎成为了主要的研究方法。在全文的论述上,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引言部分交代了问题的提出,以及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可能面临的难题,以及着手、未完成形态的具体界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完满解释都将对理论、实践具有重大意义。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概述。在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提出了所谓的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导致某一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实现的行为。其特点包括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复合性、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因果相连性、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完全性。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重构——以行为理论为基点。首先介绍了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各种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逐一评析。因为上述学说都不能很好的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笔者试图运用新的理论来对其做出全新的解释——行为理论。因为原因自由行为首先是作为行为而存在的,所以要解决好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从根源上进行论述就成为关键。本部分提出了行为的概念为行为人利用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并以此概念将原因自由行为分为两类,即精神丧失性的原因自由行为和精神耗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在此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了其可罚性。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着手——行为理论运用之一。本部分在对各种着手理论评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为理论确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时点。即在精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中,开始实施复合原因行为时是着手;在精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时,开始实施结果行为时是着手。第四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未完成形态——行为理论运用之二。本部分主要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分情况分别讨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未遂及中止。第五部分,结论。肯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复杂性、特异性,认为在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具体情况,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具体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难题。要防止一个标准走遍天下的教条化思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