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第三人诉讼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尽相同,前者适用于诉讼阶段,后者适用于执行阶段。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外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案外第三人在裁判生效后及时发现自身法益受到侵害,而执行程序尚未开始,从而不能诉诸法院,请求救济。这显然不利于利益的及时保护。另外,缺乏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体系中也显得不尽完善。因此,无论就理论要求还是实践需求而言,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尤其必要。本文从我国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研究现状出发,结合国外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进行界定;另外,在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尝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大部分,2万余字。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现状。笔者从立法现状、实践现状和理论研究现状三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整理分析。立法上,《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和执行异议制度可以成为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也应该成为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实践上,案外第三人利益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上主要体现为诈害诉讼的形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债务逃避型和强占诉讼标的型。理论上,我国学界对该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不仅考察了国外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置,分析了我国构建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还从不同视野对该制度进行了探讨。由此,笔者总结出我国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土壤,更具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该部分在整理了国外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概念的界定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另外,还对该制度与第三人参加之诉、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构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有其诉权基础,而且也有其实践基础。构建和完善该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完善我国保障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对民事判决效力扩张给案外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予以救济。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则主要分析了构建和完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程序要求,指出必须在适用范围、起诉方式、客体、管辖、审理等方面予以完善。此外,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也要求规定三大配套制度,它们是法院告知制度和恶意诉讼的惩罚权,还有诉前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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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论文; 程序论文; 配套制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