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审核单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负有支付义务。因此,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往往成为信用证争议的焦点。信用证交易活动是银行以其自身信誉向受益人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银行商业信用机制,在信用证运作中,银行的审单义务至关重要,问题的关键就集中在依据何种标准审单以及如何审单等问题。同一个合格的理性的审单员针对同一套信用证和单据,如果采用的审单标准不同,那么他作出的判断结论可能截然相反。审单标准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信用证机制能否正常运作,且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及银行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采用合理有效的审单标准在信用证制中意义非同一般。对于审核单据的标准问题,无论是《统一惯例》、《美国统一商法典》,还是我国国内法只是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单据应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但是在如何认定“表面上符合”方面却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审单标准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对于信用证审单标准而言,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社会实践过程。所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审单标准非常必要,笔者提出了理性的表面相符标准,兼顾了信用证审单业务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全文除了前言和结束语部分主要分了三章来阐述: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现状、写作目的以及研究对象等。第一章对银行审单标准做了阐述,首先介绍了其法律发展状况,然后对银行独立的审单责任做了简要分析。第二章对现行银行审单标准进行了较系统的分析,阐述了这些标准的利弊情况。第三章主要结合UCP600的新发展阐述了自己主张的理性的表面相符标准。结束语部分对全文做了简要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