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的议政权和监督权对后世的影响

黄宗羲的议政权和监督权对后世的影响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四明山分校315400

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伟大启蒙思想家。他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民主与民治,强调从“学校”解决社会治乱问题,主张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具有鲜明的民主特色。黄宗羲的民主思想以及参政权、监督权的民治思想对后世乃至于今天都有重要影响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的民本思想;民治思想;参政权;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

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学者尊为南雷先生,浙江宁波余姚人,明末清初思想家、经学家、史学家、天文历算学家、教育家。黄宗羲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著作宏富,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与弟黄宗炎、黄宗会号称浙东三黄;与顾炎武、方以智、王夫之、朱舜水并称为“清初五大师”。黄宗羲亦有“中国思想启蒙之父”之誉。作为明末清初的伟大思想家、有清代学术的开山祖师之一,黄宗羲的思想及其在经济、政治、学术、文艺等领域的卓越成就,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以黄氏为专题的研究一时间成为显学。

剖析黄宗羲的民本思想与社会变动之间的关系,进而探究明末清初中国社会政治转型之间的关系,中间必然还涉及黄宗羲的民本思想,这一系列问题遂成为在社会政治转型之下的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强调从政治民主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

黄宗羲的民治思想,还体现在他对君臣关系及其职能的阐述上。在君臣关系问题上,黄宗羲摒弃了历代相承的“君为臣纲”的旧传统。他指出:“天下之大,非一人(指帝王)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指群臣)。”他认为,天下之大,事务纷繁复杂,并非一个人能够治理得了,而必须由众多官员共同治理,于是有君臣的分工。而君臣关系并非像父子那样是不可改变的亲情关系,而是像师友那样可以选择的平等关系。人们出来为臣做官,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即并非为君王一人一姓做奴仆,而是对人民负责,为大众服务。而天下的根本大事,“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这种以“万民之忧乐”为头等大事的思想,既是对传统儒家民本思想的继承与发扬,也是对君主专制的批判与否定。在否定封建专制法律制度的同时,黄宗羲提出了具有鲜明民主特色的“民本”理论体系,他认为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黄宗羲关于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即为了防止由于自私自利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形成的,法律应该属于社会全体成员,而国家和法律是适应统一协调“公利”和“私利”的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私利的行为。他主张废除封建土地国有制和重赋政策、主张“工商皆本”、主张不分贫富,实行全民普及教育。其次,他主张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把几千年来“君为天下之主”的传统颠倒过来,宣布“以天下为主”,不仅在于反对封建纲常,更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国家的新政体,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初级形式。从“天下为主”出发,他主张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再次,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是“一家之法”的弊端,他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核心是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具体办法是:一是恢复自明初废除的宰相制度,君臣共治对抗“膨胀”皇权。为了摆脱至高无上的君主的束缚、保护百姓利益、建立廉政官僚体系的。黄宗羲首先从君臣共治的角度来说,他呼吁君主能够理性从识到治理天下非一人之力可为需要群力群策。由此君与臣在一国政治统治阶层中缺一不可,都应该自觉将天下百姓忧乐视为政绩的衡量标准两者只是名称不同而其职责义务是共同的;两者的分工有所不同但只有相互亲密无间、完美配合才能完成治理好国家的重任。而宰相作为和君主共同治理天下的重臣他既不是传统的辅君者更不是可有可无者。其次黄宗羲明知明朝祖宗之法即规定不设宰相一职但他还是公开大胆地说道宰相对于防止家天下的君主专制肆意妄为有着不可缺少的重要意义。然而自秦汉开始君臣之礼就变样了最后只有作为宰相的臣子才有可能让君主不能肆无忌惮。而明朝在废宰相之后其他官僚则更不可能对皇权有所制约,甚至根本不被君主放在眼里可以任意指使甚至剥夺其生命。原本的君臣关系由共治变成了依附关系所以黄宗羲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号召用宰相来与膨胀的皇权对抗,深刻批判了两千多年来不合理的官僚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二是要实行地方分治,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治权,从而限制君主的权力。应当指出,黄宗羲用丞相之权来限制君权的主张仍然没有超出封建政治制度的范围。但是,他明白地提出做官的目的“非为君”,而是“为万民”,这打破了千百年来的封建君臣观念,是一种含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思想。最后,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民主,法治”政策。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治法”的定立和实行。法即“天下之法”,代表天下人利益的平等的法律。君主、宰相公卿、士大夫直到庶民百姓,都要遵守法律。黄宗羲的“民主,法治”论,不仅要求君臣上下遵守法律,而且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天下之人”和法律的平等。这种“法治”观点,渗入到法律本质,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理论的特征。

二、主张民治思想,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

黄宗羲的民主思想不仅突出地表现在其伸张民权、主张民治和批判君主专制方面,而且表现在主张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方面。他把这两项权利归之于学校,在他看来,学校既是培养知识分子的基地,也是评议朝政、实施舆论监督的场所。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专门列出《学校》一章讲述他理想中的新型学校。这种学校不完全同于今天学校,它具有超脱独立的地位,明辨是非,传播思想,兼具舆论监督的功能。他认为学校研讨辩护讲讲时事时政,要明是非之理,要对政府行为有所监督。认为学校应广开言路,成为舆论场所。这种学校议政,参与是非判断,以研讨辨析提倡民主的观点在当时非常新颖和创造性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政治民主仍有借鉴的作用,我们现在的政府也正是这样做的。他还提出,作为全国最高学府的负责人“太学祭酒”,要推择当世大学者担任,其地位与宰相相等。每月初一,皇帝、宰相及其他大臣都必须到校听祭酒讲学。皇帝在听讲时“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也就是说,皇帝要以普通学生的身份坐在他们中间,而祭酒得以率直地对朝政的缺失提出批评意见。黄宗羲认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所以应该“公其非是于学校”。至于地方学官,他认为不可由政府选派,而应由地方“公议”,请著名学者来担任。每月初一、十五,地方学校讲学,地方官也“就弟子列”。讲学时,对“郡县官政事得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向民众公布官府的错误。总之,无论在中央或地方,要借助于学校议政,发动舆论,来削弱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黄宗羲提倡的这种学校,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政府的议政机关。主持这些学校的著名学者,仍然是封建的知识分子,一般来说,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同所谓“宰相传贤”,把希望寄托于个别“贤人”的主张一样,都反映了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在猛烈抨击封建君权、封建法律、封建专制主义和要求一定的民主权利等方面,都显示了他的极其敏锐的政治眼光和敢于大胆批判旧传统、旧制度的斗争精神。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不仅普通民众、甚至连一般士子(知识分子)都没有评论政治得失的权利,更没有监督君权和政府行政权(实是君权的延伸)的权利。是非的标准不由客观实践决定,也不由广大士民评判认定,而是“天下事的是非对错完全由朝廷来判断(君主)”。黄宗羲反其道而申之,认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公其非是于学校”。这里的“治天下之具”,是指治理国家的根本大纲及其基本制度、发展战略的设计,使之“出于学校”,则学校就具有政治设计院的性质,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则学校就具备了舆论监督的功能。首先建章立制,寻求刚性制度作为保障。其次建立了有力有序有效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建立了多方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敲定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结果及运用的科学化运作机制。监督,就是察看与督促,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团体甚至是一个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宏观上看,人类的一切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内部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通过自律进行监督,外部监督是借助外部力量监督自己,通过他律进行监督。两类监督各有所长,相互补充。其中,外部监督视角多维、范围广泛、过程公开,作用独特。黄宗羲的议政权和监督权给我们今天的民主监督,民主政治体系提供了得以实践的空间和有力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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