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然法理论与哲学的形而上学一样,都根源于人的有限性,都是试图把握无限者的方式,因此它和形而上学预设了真理的世界和意见的世界、理念界和现实的经验世界、作为无限者的形上对象和有限的人的二元对立一样,也预设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对立。这样,自然法理论也就和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有了一样的困境,形而上学的困境是如何清楚明白地将形上对象从自下而上在经验界建立起来,同时又清楚明白的自上而下地阐明形上对象如何作用于经验界,而自然法的困境就是如何清楚明白地将作为形上对象的自然法从经验界自下而上地建立起来,同时又清楚明白地阐明作为形上对象的自然法如何作用于经验界和实在法。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是在感性、理性和意志的关系中展开的,自然法理论作为一个形而上学思想亦是如此,因此,本文从思想史的角度,以感性、理性和意志的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对自然法理论的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一直到近代的建立及其理论困境,以及后来的思想家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克服自然法理论困境的努力进行了分析,以思想史上那些伟大思想家之间的思想的“交锋”为动力,考察了自然法理论以及反自然法理论从理性与感性的分裂、意志与理性的分裂到试图将感性、理性和意志统一起来的发展过程。
论文目录
内容提要导论 人的有限性与形而上学第一节 西方思想中的形而上学传统及其理论困境第二节 人的有限性与形而上学的根基和命运第一章 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及其形而上学本性第一节 "自然"一词的词源、词义第二节 法在入神之间——古希腊人对THEMIS和DIKE的思索第三节 正义是约定还是自然——智者学派对正义、NOMOS(法)和PYHSlS(自然)的思考第四节 善、正义、理性与法——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NOMOS和PHYSIS的思索第五节 法作为根植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形而上学的自然法思想在斯多葛学派思想中的最终建立一、斯多各学派的基本思想二、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第二章 上帝(的理性和意志)为人立法——神学形而上学形态的自然法及其问题第一节 自然法作为爱的秩序——奥古斯丁的神学自然法一、人的有限理性与出自上帝的真理二、人的自由意志与善恶三、爱的秩序与自然法第二节 自然法作为对上帝理性的分有——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一、阿奎那对理性、情感和意志活动及其关系的分析二、阿奎那思想中德性三、善的秩序、行为与意志的善恶和罪四、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五、对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的简单评价第三节 意志主义、唯名论与神学自然法理论的问题一、司各脱的意志主义与自然法二、奥卡姆的唯名论与自然法三、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问题第四节 继承了神学自然法理论的近代自然法理论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三、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四、孟德斯鸠的自然法五、近代自然法思想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对自然法理论诸问题的概括说明第一节 历史上的自然法理论的模糊之处一、自然法内容的不确定二、作为物理自然的自然法和道德伦理意义上的自然法没有区分第二节 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NOUs)"的问题一、理性和感性的割裂二、道德伦理法则与知识第三节 自然法理论与实在法的效力问题一、自然法理论并不排斥实在法二、法的潜能和现实——自然法与实在法三、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的效力第四节 自然法理论运思模式的困境和存在基础一、作为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理论的困境二、自然法的存在基础三、自然法是否存在依赖于人能否建立起客观的行为法则第四章 从感性出发对(理性)自然法的反对第一节 从快乐中推出正义——伊壁鸠鲁学派一、情感是判断一切善的准则二、正义来自约定第二节 情感优先于理性——休谟的经验主义和情感伦理学一、休谟的知识学上的经验论二、休谟的情感伦理学三、正义的来源——自私、同情(Sympathy)和协议四、正义作为自然法五、休谟哲学中的问题和意义第三节 用功利原则反对自然法理论——边沁的功利主义一、功利(效用)原理二、计算苦乐的值三、功利原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四、功利原则的问题第四节 伦理命题作为情感的表达——绝对的情感伦理学第五章 法和伦理客观性在理性内的重建第一节 康德将法和伦理的客观性建立在实践理性上一、理论理性、实践理性与自由意志二、实践理性、人格作为绝对价值和普遍的道德法则三、康德对任性(Willkur)和意志(wille)的区分四、法权和德性的分离(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五、法的普遍原则以及自然法权与实证法权的区分六、通过自然法为实在法的法律效力辩护七、理性和感性的分裂——康德道德和法律哲学中存在的问题八、自由意志与康德之后的德国观念论第二节 新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对情感伦理学的反对一、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对情感伦理学的反对二、新康德主义者柯亨和文德尔班对情感伦理学的反对三、二者理论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 意志和理性(法的形式和内容)的分离——法律实证主义思潮第一节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诸面相第二节 奥斯丁论上帝法、功利与实在法——以及实在法与实在的道德分离一、法的分类二、法理学、立法学的区分三、上帝法(自然法)四、功利原则作为上帝法的指示五、对道德感假设的批评六、对奥斯丁伦理理论的一个简单批评七、实在法的效力与上帝法(自然法)八、实在法和实在道德的分离九、主权者的意志一元论倾向第三节 基础规范作为实在法效力的来源——凯尔森论正义、自然法与实在法一、自然学说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特征二、自然法理论作为正义的意识形态及其后果三、实在法秩序作为强制性秩序四、建立在批判哲学之上的批判的法律实证主义五、正义作为合法(律)性六、凯尔森思想中的问题——割裂意志和理性第四节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二、在效力上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第五节 法律实证主义存在的问题一、在实在法的效力上的强制论二、混淆实在法的道德效力与法律效力三、意志和理性的分离第七章 理性和感性在直觉中的统一——现象学伦理学对情感领域先天法则的确立第一节 胡塞尔直观学说和形式伦理学一、直观作为"一切原则之原则"二、对实证主义的批评——胡塞尔的的生活世界和主体间性三、胡塞尔的形式伦理学四、胡塞尔对直观的"本质"和生活世界的揭示的意义第二节 价值秩序建立于价值直观和伦理明察——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一、舍勒对理性和感性分离的批评二、价值直观和伦常明察三、价值与价值感受、偏好、爱四、价值秩序的建立五、舍勒对"应然"和价值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六、舍勒对价值的主体性和相对性的分析七、舍勒对伦理学中的理智主义、唯名论、评判主义以及价值无涉的批判第三节 舍勒伦理学存在的问题及现象学伦理学对我们的启示一、舍勒伦理学存在的问题二、现象学伦理学对我们的启示第八章 交往理性与法的合法性——哈贝马斯的法和伦理的主体间性理论第一节 对形而上学、意识哲学和主体哲学的批评第二节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运用一、交往理性与交往行为三、主体间性和生活世界三、交往性资质与话语的有效性四、商谈伦理学及其在法学中的运用第三节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问题第九章 寻求感性、理性与意志的统一——建立新的自然法理论的尝试第一节 新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重新建立一、菲尼斯从不证自明的善出发对自然法的建立二、马里坦的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三、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四、法学中的新康德主义第二节 实在法的有限性和自然法的重建一、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困境——实在法的有限性二、新的自然法的形而上学理论三、自然法"需要"实在法(对价值、观念应然和规范应然关系的说明)四、价值冲突和实在法五、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与保持立场中立六、人的有限性、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效力七、直观、爱、普遍接受与自然法和实在法八、论证、商谈与自然法"进入"实在法九、直觉的辩证法与法律的发展十、对自然法内容的逻辑论证与无效论证十一、实在法的理想十二、对历史上自然法理论的一个批评十三、对功利主义法学和实用主义法学的批判十四、价值对权力的依赖与福柯的权力分析结语 作为形上之物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发展参考文献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后记论文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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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感性、理性和意志之间 ——对自然法及相关理论的思想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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