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里,罪犯权利是一个敏感并且复杂的问题。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党中央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的提出和“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的深入,研究罪犯权利,就有了深厚的中国文化背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利。在国际视野里看来,罪犯权利的保障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此前任何社会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很显然,这种优越性也必须在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中准确和深刻地体现出来。而保障罪犯权利作为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样必须有较高的要求。自从1979年李步云教授提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罪犯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两个白皮书不仅向世界介绍了中国罪犯的人权保障状况,也给每个中国人就保障罪犯权利一个深刻地和有针对性地教育。因此,在当下的中国,研究和切实保障罪犯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罪犯权利保障研究,是以提出保障罪犯权利的法理依据,制度依据和现实依据为切入口,深入研究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的罪犯权利保障问题。尤其是结合中国国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地和客观地分析,指出:所谓文化意义,其深刻的内涵在于权利,在当下已经摆脱了一般的阶级社会的那种狭隘的冲突意义的局限,而成为一个普世的价值。罪犯是现代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法治社会中,罪犯的法律地位,表现为监狱及其警察对罪犯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以及罪犯自己对义务的恰当履行。当然,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的依据来自于过去的经验、当下的挑战和国际的经验和教训。尤其是国际的经验和教训,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和汲取。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监狱的罪犯权利保障工作,取得了快速地发展和提高,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是,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罪犯权利保障中的种种不足。如:行刑观念滞后,罪犯权利的保护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行刑主体的素质影响着罪犯权利的实现;刑事执行法律滞后导致罪犯权利的实现进程缓慢;罪犯权利保障缺乏应有的环境和物质支撑。罪犯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人格权、人身安全权、健康权、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劳动休息权利、文化权利、申诉、控告权利等。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到罪犯权利的特点,并且要从更新的有利于罪犯的角度来把握。在传统观念里,罪犯权利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不完整性、行使的局限性等。其实,以现代法治的视野来审视,罪犯权利也具有如易受侵犯性、不易受救济性;对罪犯权利的保障有特别原则;对罪犯权利的实现有特别保护;对罪犯权利的制约有严格限度。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尤其是对罪犯权利来说更是如此。完善与罪犯权利有关的立法,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要创造国际监狱管理标准和罪犯权利最低限度的要求,适时启动罪犯权利立法。要结合中国监狱体制改革的进程,努力构建全新的监狱工作机制:以执法公开,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以执法科学,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以执法创新,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以执法责任,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以执法监督,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警察执法能力问题,直接关乎到罪犯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由于中国特定传统文化的影响,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监狱警察的认识水平、法治理念和工作能力。主要是: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更高层次上认识罪犯合法权益;在更大范围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在更广视角上研究和把握罪犯权利。当然,还要特别强调对罪犯的权利义务教育问题。尤其是要引导罪犯遵守义务。义务,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适当的付出、奉献和自己权利的部分让渡,因此,在履行义务中,规避、淡化、弱化义务的情况经常和普遍的发生。尤其是对自私倾向明显的罪犯来说,这种情形更加明显和突出。因此,按照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应恰当引导罪犯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