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环境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为了解决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环境法制作保障。环境问题是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是人类在传统发展观的指导下,不当地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所产生的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由于我国面对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破坏问题,亟需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起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可持续发展观对我国各个领域都有重大影响,尤其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表现最为突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关系到社会进步和人类生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完善环境立法、严格环境执法。并且,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而不断更新、发展。中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异常尖锐,回旋余地小,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低,经济发展的需求高。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具体是立法转型滞后、执法行政主导局限性、司法功能偏差、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可持续发展观强调生态伦理道德和生态价值,将环境与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是环境保护唯一正确的选择。确立“生态利益优先”的环境立法原则,推动环境基本法律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增强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是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本文总结了中国在环境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指出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分析了当前环境法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可持续发展理念要达到普及化和规范化的目的,必将最终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法制建设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必须吸收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要通过加强前期调研,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并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