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1982年10月1日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可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然而任何完善都是相对的,在某个历史阶段可能是无可挑剔,但在历史的车轮下,任何发展都有可能将已有的完善推向腐朽。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应有一种应对性的警觉,在新的环境中应该不断调整自己的脚步。唯有如此,我们的法律才会长盛不衰,唯有如此,才会让完善的时间期限不断延长。然而当大多数人正在借助诉讼的手段寻求正义、平等和秩序的时候,当人们在为诉讼的巨大价值欢呼雀跃的时候,新的经济发展导致的一种利用诉讼追求不法利益进而被人称之为恶意诉讼的法律疾症悄然产生。从某个层面来说,这是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追求新发展的需要。所以面对恶意诉讼现象,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清它的实质,调整自身的脚步,寻求一种最佳解决方案。这也正是本文写作出发点。本文的写作分为三部分:从“问题的界定”到“问题的分析”,最后是“问题的解决”。在问题的界定部分,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国内外对于问题的研究,然后结合我们面临的实际情况,认清恶意诉讼的实质面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恶意诉讼,指出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恶意诉讼特征的分析对此问题做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问题的界定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没有准确的界定,在此问题的探讨上很可能就会渐行渐远,偏离原有的目的。在问题的分析部分,重点是针对恶意诉讼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构成要件分析。然后针对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问题的解决做好铺垫。在问题的解决部分,本文主要探讨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规制,主要方法还是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最后提出一点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