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分国有资产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

论文摘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上述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以及被个人承包经营的国有公司、企业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刑罚承担方面刑法对本罪采取的是单罚制,只惩罚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要以单位名义分给个人,在单位内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要达到10 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时,首先要划清本罪与正当发放奖金、津贴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违法行为的界限,其次还要区分该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相近似犯罪的界限,再次要分清罪数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虽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起了很大作用,但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在国有资产的范围界定、立案标准、刑罚设置、私分非国有资产行为的刑事立法缺失等方面存在很大不足,笔者建议将刑法396 条该罪罪状中的国有资产改为国有财产,以达到和宪法、民事等法律规范立法的统一,在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上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的总数额和单位个人平均分得数额两个标准,同时参考贪污罪的刑罚标准适当提高本罪法定刑,再者将本罪的主体只限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刑法第五章中增加私分单位财产罪,将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非国有单位私分财产的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之下,这样可以突出对那些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及其范围
  • 1. 国家机关
  • 2. 国有公司、企业
  • 3. 事业单位
  • 4. 人民团体
  • (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 2.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三) 两类特殊主体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 1. 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2. 被承包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 (一) 本罪的犯罪客体特征
  • (二) 本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 (三) 认定本罪犯罪对象中的几个问题
  • 1. 无形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能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 2. 国有单位暂时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能否认定为国有资产
  • 3. 私分“小金库”资金如何认定
  • 4. 变卖报废物品和废旧物品的收益如何认定
  • 5. 折旧完毕的财产如何认定
  • 6. 国有资产非法融资或非法租赁后所得的收益如何认定
  • 7. 单位非法所得收入如何认定
  •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 (一) 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 (二) 关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理解
  • (三) 关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大小问题
  • 1. 单位变更名称、兼并(兼并和兼并别人)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发生变化,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如何确定
  • 2. 个人承包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的确定
  • 四、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一)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
  • 1. 划清正当发放奖金、津贴等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 2. 划清国有资产违法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
  • (二)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 1.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行为的区分
  • 2.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 3.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 4.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界限
  • (三)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 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的不足
  • 1. 国有资产的范围难以界定
  • 2. 立案的数额标准有失偏颇,刑罚较轻
  • 3. 私分非国有资产行为的刑事立法缺失
  • (二) 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 1. 将罪状中的国有资产改为国有财产
  • 2. 建立不同的数额标准,相应提高法定刑
  • 3. 增设私分单位财产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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