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拥有最高权威,是其他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也是国家中一切主体的行为准则。宪法解释不仅可以明确宪法意义和宪法原则,还可以调适国家权力体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并且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建立有效预防与解决违宪现象的机制。我们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应以树立宪法权威、建立政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为价值目标,同时也要遵循和贯彻一些基本原则。本文在对新中国成立后从《共同纲领》开始的四部宪法中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背景作了阐述以及对美、法、德三国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作了分析后,认为我国目前的这一制度还存在问题,需要完善。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和理念下,一个地位超然、高度独立、极具权威的宪法法院是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宪法秩序和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机制。本文从现实出发,从宪法法院的地位、组织、职权范围、运行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对我国宪法法院解释宪法制度作了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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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宪法解释主体的概念(一) 界定宪法解释(二) 宪法解释主体二、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一) 树立宪法权威(二) 建立政治文明(三)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三、建构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基本原则(一) 符合国情原则(二) 人权保障原则(三) 权力制约原则(四) 中立性与独立性原则(五) 权责一致原则第二章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共同纲领时期(二) 1954年宪法时期(三) 1975年宪法时期(四) 1978年宪法时期(五) 1982年宪法时期二、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主要特点(一)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二) 宪法解释的抽象性(三) 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宪法解释三、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宪法设定上的问题(二) 宪法诉讼机制没有形成(三) 宪法审查制度不完善(四) 实践中宪法解释主体的虚置状态第三章 西方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的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制度(一) 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制度的理论依据(二) 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制度的形成(三) 美国普通法院解释宪法制度的主要特点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一) 宪法委员会的形成背景(二) 宪法委员会制度的主要特点三、德国的宪法法院制度(一) 宪法法院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相关背景(二) 德国宪法法院制度的主要特点四、不同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设想一、宪法法院解释宪法──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必然选择(一)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设置不合理也不科学(二)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也不可能是人民法院(三)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必然选择二、宪法法院制度的架构(一) 宪法法院的地位(二) 宪法法院的组织三、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一) 抽象审查(二) 宪法诉讼四、宪法法院的运行程序和方式(一) 基本制度(二) 共同程序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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