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历史进程、经济实力、法治程度、文化背景、道德观念不同,中外养老法律制度迥异。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国外大多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更主要的是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负担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而弱化了家庭赡养的功能;而我国深受传统的家的观念的影响,主要确立了以家庭为主的赡养模式。并以此为原则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现了与社会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家庭赡养制度部分。空巢老人的出现,以家庭为主的赡养模式还能继续发挥作用吗?本文着重从分析家庭养老传统模式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形成原因入手,借鉴国外对赡养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经验,从而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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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前言一、我国目前的老年人赡养状况二、出现的新情况第一章 中外老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养老模式第一节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老年人赡养法律规定简介一、美国老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及内容二、日本老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及内容三、韩国老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及内容四、新加坡老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及内容第二节 我国古代的家庭制度以及传统的家庭观念一、我国古代的家庭观念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对赡养老人的规定第二章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老年人赡养的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一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老年人赡养的具体规定以及出现的现实问题第二节 现行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中赡养制度的缺陷第三章 家庭赡养制度在法律中的完善构思第一节 强化三支柱责任原则一、经济保障中,家庭养老为社会养老方式的必要补充二、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帮扶作用三、加强老年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第二节 增加“孝”的原则和规定第三节 农村施行普惠制养老金制度第四节 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规定第五节 对老年人司法救济作出特别保护结语致谢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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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家庭养老论文; 空巢老人论文; 物质赡养论文; 精神赡养论文;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论文; 城乡二元保障体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