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现代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西方国家行政合同制度起步较早制度发展相对完善,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合同救济体系。而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行政合同制度,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构建还很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找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模式的不足,并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显得尤为必要,对促进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第一部分论述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行政合同的兴起、行政合同的概念,从而揭示了行政合同的性质以及行政合同与相关法律概念民事合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进一步论述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定性,明确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概念。并从两方面即行政主体可以申请法律救济的范围与相对人可以申请法律救济的范围分析引起行政合同纷争的具体形式。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英、美、法、德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现状,并对其具体救济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后根据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况论述了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西方经验的可能借鉴。第五部分分别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协商、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以及几种具体制度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重新构建,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