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配偶权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立法上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及其救济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配偶权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第三者插足及“通奸”、“姘居”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秩序。虽然新的婚姻法修改之后,在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增加了第四条“夫妻应相互忠实”,但只是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并没有配置相应的实体权利,没有确立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制度。而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在追究婚姻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不是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为依据,而是以离婚为前提,只能向有过错方配偶提出,而不能向第三方提出,这就造成受害方配偶在权衡利害后,多半不愿意为获得赔偿或补偿而放弃自己的婚姻,从而造成受到不法侵害却得不到法律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侵害人反倒逍遥法外,这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与行为人必须以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的原则相违背。纵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认定通奸或姘居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可以向有过错方配偶提出,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侵权人提出。所以,笔者在消化吸收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配偶权制度作出一些理论的探讨,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以便能更好地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全文共有五章组成,共计约55,000字。第一章是配偶权的内涵与历史渊源。首先在比较有关配偶权的各种学说后,对配偶权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特征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配偶权是对内请求权和对外支配权的统一。其次,从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了配偶权的历史演变和各国立法例。第二章是配偶权的内容。归纳和评析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学说后,提出配偶权主要应包括同居权、忠实义务请求权和生育权。第三章是配偶权的侵权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笔者认为对“通奸”、“姘居”等婚外性行为应当界定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机制加以调整。因此笔者在本章论述了配偶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针对配偶权的内容概括出配偶权侵权的类型。第四章是我国现有配偶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完善配偶权的各项权能和完善我国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特别是为配偶权正名;设立同居权和分居制度,来规制婚内侵权;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把侵权责任人扩张到第三人,赋予无过错方配偶选择权;扩大侵权类型;拓宽侵害配偶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损害赔偿范围、标准。意图构建完整的配偶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