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九十年代以前,由于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体制的制约,我国的消费信用业务发展十分缓慢。1998年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型为买方市场,在这一期间我国的消费信用得到长足的发展。随着信用消费交易的频繁出现,越来越多的交易纠纷也涌现了出来。为了保护信用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我国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美国、英国等国家消费信用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消费信用的法律规制问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法学界的代表性观点进行分析比较,最终对消费信用的概念以及具体的类型做出了准确的界定,为后文探讨消费信用法律规制的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具体的调整对象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首先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角度肯定了制定消费信用法的现实意义并确立了立法的三项原则。接着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中出现的分散立法模式以及综合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综合立法模式予以肯定。最后,通过对信用消费者以及信用消费法律关系的界定,明确了我国信用消费法的调整对象。该部分通过对我国消费信用立法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为我国消费信用法的制定构架了基础的框架,为消费信用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论文的第三部分针对信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征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文章以分析我国消费信用征信立法方面的现状与不足为基础,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信用征信立法的具体措施即限制征信的具体范围;明确信用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与更正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论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对消费信用合同的法律规制做出了全面论述。消费信用合同的签订是消费信用交易的核心环节,也是消费信用立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文章首先界定了信用消费合同以及格式条款的概念。接着从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内容的限制以及对授信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等方面阐述了对消费信用合同的具体规制措施并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信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