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显著性是商标区别于一般标志而获得法律保护的最基本要素。通用名称由于不具有内在显著性,各国立法一般不承认其直接获得商标权,但是,美国,德国,法国以及我国商标法都从不同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通用名称的商标意义。这一立法上的特殊规定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有关通用名称的商标权纠纷日趋普遍,尤其是那些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而丧失商标权的保护问题日趋突出,国外的“阿斯匹林”、“热水瓶”以及国内的“优盘”、“雪花粉”等纠纷即是典型例子。商标退化与通用名称的商标权问题即一个问题的两面,因此这类涉及商标退化的纠纷,其解决关键在于通用名称的认定。笔者在本文中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几个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对通用名称商标权的取得、认定通用名称的标准、以及商标退化的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尤其是以英美法系的典型判例为基础,结合我国商标保护具体情况,提出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架构商标退化理论,确立商标退化的认定标准等法律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权的法律基石。主要分析了显著性的概念、显著性对商标权的影响,同时分析了通用名称的显著性问题,并总结了通用名称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第一节中,笔者从商标显著性的含义界定入手,提出显著性应该是与标志本身构成要素相关的,针对商品而言的一种识别性。并进一步指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变化的函数,当标志在某类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后,该商标的显著性变化的基石则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意义的理解。这一部分的内容将为下文阐述商标显著性减弱甚至退化为通用名称,以及认定商标退化的标准及采信证据等问题做理论铺垫。在第二节中,笔者主要从立法规定及学术理论方面分析了通用名称的显著性问题,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认定通用名称时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商标退化的法律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笔者主要分析了商标退化的原因,认定商标退化的标准、采信的证据,以及商标退化的后果等四个方面。其中,有关商标退化的认定标准的分析为此部分的重点。笔者依托英美法系有关商标退化的判例,结合前文提到的认定通用名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判例中涉及的认定商标退化的标准及采信的证据进行了深入阐述,为下文提出新的商标退化认定标准做出铺垫。在第二部分的最后,笔者从各国立法层面上,对商标退化的后果以及商标权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国内商标退化的分析及建议。笔者结合前文对各种认定商标退化的标准的分析,提出了一套新的商标退化的认定标准并对此进行了相关阐述。在该部分的最后,笔者首先概括总结了我国目前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退化纠纷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对国内外有关商标退化、通用名称的商标权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笔者就此提出一些法律建议,希望可以从立法及司法层面上建构商标退化理论,更科学地处理通用名称的商标权纠纷问题。